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23
【字 号】渝北府发〔2020〕19号
【施行日期】2020.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全区残疾人生活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但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把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实现好、维护
好、发展好,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明确“五个坚持”的总体要求,即: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
  二、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条件
  (一)加强社会救助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可在其家庭享受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对其本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救助金;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救助金。家庭(年)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持证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患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妹分户计算。
  (二)健全补贴制度缓解残疾人经济压力。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按70元/月/人标准给予生活补贴;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分别按100元/月/人、83.34元/月/人标准给予护理补贴;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分别按60元/月/人、50元/月/人标准给予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在现有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额。
  (三)实施残疾人困难救助。残疾人困难救助是指残疾人或其家庭近期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残疾人家庭因重度残疾、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因素,或需持续性支付教育、医疗、康复等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依据相关政策进行救助,具体救助金额经评审后确定。
  (四)实行残疾人合作医疗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选择一档标准的给予全额资助参保,选择二档标准的按照一档标准金额资助参保。属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民政资助对象的,选择一档标准的由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参保,选择二档标准的按照一档标准金额资助参保。脑瘫、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运动疗法等性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落实全市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对重度(一级、二级)残疾人享受资助参保并纳入医疗救助,其住院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优先救助,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按相关政策给予救助。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代缴或资助。对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代缴;对三级、四级正常参保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资助;其余正常参保残疾人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缴费后,给予30元/人/年缴费补贴。为渝北区户籍持证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改善残疾人居住环境。加大农村困难残疾人危旧房改造,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相关改造政策。因征地开发和旧城改造进行住房安置时,下肢残疾人家庭可以优先选择底层或
低楼层住房。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租房、廉租房,在楼层分配上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给予照顾。
  (六)加大基层助残服务设施建设。与社区养老服务站(中心)整合建设包含残疾人日间照料、康复健身、教育就业等功能的综合服务站,每个街道至少建3-4个,每个镇至少建1个,区财政按照站点规模给予运行经费保障。
  (七)落实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政策。对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残疾的独生子女扶助条件的家庭,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500元/人,定额扶助8160元/人/年和定额补助600元/人/年。
  (八)开展节日慰问活动。在元旦春节等传统节日对部分困难残疾人进行慰问。结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重大节日,对部分困难残疾人、优秀残疾人进行节日慰问。
  若国家、市、区相关政策调整或提标,相关部门按新标准执行。
  三、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
  (一)加强残疾预防。结合“爱耳日”、“爱眼日”、“精神卫生日”等残疾人节日和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孕期优生监测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建立相关检查和监测档案;组织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和孕产期保健服务,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
  (二)开展残疾人健康辅导。关注残疾人身体和心理健康,每年举办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服务者健康知识讲座及心理咨询活动,发放健康知识资料。
  (三)开展康复人才培训。按照“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计划,选送康复人员参加培训,每年对全区社区康复管理员、协调员和医生进行康复业务培训。
  (四)推进康复进家庭。加大辅助器具免费适配力度,逐步在全区实现残疾人基本型辅具配备全覆盖。聘请专业人员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上门进行康复指导。
  (五)加强康复机构建设。开展五类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达标建设。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站建设。加强新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康复功能达标改造
以及社区康复活动站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须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临床研究等工作,有条件的镇街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设立康复室,配备相应的康复医疗人员和设备,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六)实施假肢装配补贴。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建档贫困户中的残疾人到授权机构可免费安装普通型假肢,其他残疾对象给予500元/人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在现有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额。
  (七)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符合相应救助项目条件在重庆市残联定点康复机构或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训练的0至6岁残疾儿童,可享受儿童康复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年龄放宽至16岁。
  (八)实行康复训练补贴。对在市、区机构康复训练的残疾人儿童少年和区内训练机构分别给予500元/人/月和300元/人/月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在现有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额。
  (九)实施精神残疾康复救助。对全区持有精神残疾人证有服药需求的患者,实行免费服用抗精神类药物。
  四、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实效
  (一)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组织残疾人参加市级就业培训。对在就业年龄范围内、有一定就业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开展免费和补贴型的创业、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对自行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开展社区残疾人就业指导员远程培训。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24: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42538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残疾人   救助   生活   家庭   基本   给予   补贴   制度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