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原告:巴斯夫公司(BASF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07932,弗洛勒姆帕克,帕克大街100号(100ParkAvenue,FlorhamPark,NJ07932USA)。 法定代表人:苏珊娜·弗拉顿-奥利金斯(SuzanneFlaton-Origenes),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方,北京永新智财(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瀚深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胡广,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棣枫,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缙,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矜澈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周广秀,执行董事。
原告巴斯夫公司与被告南京依柯卡特排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矜澈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南京依柯卡特排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南京瀚深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原告巴斯夫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巴斯夫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斯夫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巴斯夫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静波
审 判 员 凌宗亮
审 判 员 邵 勋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蕴智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