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5.20
【文 号】深证上〔2022〕489号
【施行日期】2022.05.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证上〔2022〕48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拓宽科技创新企业和项目直接融资渠道,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5月20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以科技创新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是指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公司债券。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人包括科技创新、科创升级、科创投资和科创孵化四类企业。
  第三条 发行人相关业务、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要求,本所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以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第四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或者挂牌转让,除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可以在债券全称和简称中使用对应类别的特定标识。募集资金用于科技研发投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等特定专项用途的,可以在债券名称中增加专项标识。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与一般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创新品种公司债券同时申报的,应当在申报文件中明确各自的申报金额和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本所将安排专人处理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申报受理和审核确认,提高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第二章 发行主体
  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或者挂牌的,应当公司治理规范,诚信档案无不良记录,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80%。
  第八条 科技创新类发行人应当具有显著的科技创新属性,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或者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在6000万元以上;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科技创新领域累计营业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50%以上;
  (三)发行人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30项以上,或者为具有50项以上著作权的软件行业企业。
  本所鼓励“科改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科技型样板企业,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发行人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第九条 科创升级类发行人是指募集资金用于助推升级现有产业结构,提升创新能力、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企业。
  第十条 科创投资类发行人是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发行人主体或债项评级为AA+及以上,报告期内累计创投业务收入(含投资收益)占累计总收入超过30%的企业。
  第十一条 科创孵化类发行人是指主体评级为AA+及以上,主营业务围绕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运营,且创新要素集聚能力突出,科创孵化成果显著的重点园区企业。
  第十二条 本所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审核工作中,可以就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科技创新属性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募集资金用于产业园区或者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的比例不得超过30%。
  第十四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投向科技创新:
  (一)用于科技创新相关的研发投入;
  (二)用于科技创新相关项目的建设、并购、运营等支出;
  (三)对科技创新企业进行权益出资;
  (四)用于建设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方式。
  鼓励产业链核心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人将募集资金通过权益出资、支付预付款、清偿应付款项等形式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支持。
  支持科创孵化类发行人通过股权、债权和基金等形式支持园区内孵化的科技创新企业,或者用于科技创新产业园区、孵化基地的基础设施新建、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收购等。
  第十五条 发行人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对发行前十二个月内的科技创新投资支出进行置换,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科技创新投资,形成投资循环。
第四章 信息披露和专业机构核查要求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根据本指引规定,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是否符合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主体范围和支持领域。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应当根据国家、地方科技创新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主体范围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类发行人应当披露其所属的科技创新领域、自身科技创新属性和相关政策依据、所持有创新技术先进性和具体表现、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和进展情况、保持持续技术创新的机制等。
  适用本指引第八条第二款的科技创新类发行人,应当从拥有的核心关键技术、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形成的主要产品实现进口替代等方面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科创投资类发行人应当披露下列科创投资业务开展情况:
  (一)报告期内科创投资业务板块相关财务情况;
  (二)科创投资业务板块经营主体、经营模式、经营状况,其中经营状况包括已投资项目数量、管理的基金个数、管理的资本规模等;
  (三)已投资项目情况、投资退出情况、退出方式;
  (四)投资项目遴选标准、投资决策程序等。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项目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募投项目促进科技创新的方式和依据、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或者发展战略的关系等。
  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的,应当披露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和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和进展、已取得和预计取得的研发成果等。
  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相关权益出资的,应当参照本指引第十七条的要求,披露投资标的科技创新属性、所属重点支持行业和判断依据;用于基金出资的,应当披露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备案情况、基金投向、风控措施、已投项目等。
  第二十条 科创投资类发行人在申报阶段暂未明确具体投资企业或者未明确拟出资基金的,应当披露拟投资项目遴选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领域,并通过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投资规模和经验、未来投资规划等内容,合理匡算募集资金实际需求。
  科创投资类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披露拟投资企业、拟出资基金的相关信息,以及拟投资项目的科技创新属性。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用于设立或者认购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应当承诺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规定,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规模。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科创项目进展情况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效果等内容,设立或者认购基金份额的需披露基金产品的运作情况。
  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核查并披露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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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创新   科技   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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