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防专利的定密与解密机制

国防专利的定密与解密机制
作者:寿丽莉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5年第07
        [ ]国防专利是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主要部分,具有严格的保密性,然而由于定密与解密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专利技术功效的发挥,制约了国防专利技术军转民战略的实施。在现行制度下,通过建立有效的分级降密解密机制,使之适应军转民市场产业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实现国防专利技术的价值。
        [关键词]国防专利 解密 机制
        中图分类号:TE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7-0197-01
        国防科技工业承担着我国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双重使命,是战略性产业和支柱产业。党的十六大以来,根据中央国防科技工业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的战略方针,国防科技工业加快了产业的改革调整和结构优化,企业依靠高新技术军转民向市场产业化发展。然而,国防科技工业很多高新技术都是国防专利技术,具有严格的保密性,制约了专利技术向民用转化,不能发挥它的最大效益。
        一、国防专利的保密性
        国防知识产权主要由国防专利、国防技术秘密权、国防商标权和国防著作权等组成。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在国防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中,国防专利和国防技术秘密权因涉及国家利益和国防安全,是目前的重点研究和保护对象。按照《国防专利条例》之有关规定,其保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防专利技术的保密基本要求: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被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国防专利机构应当将国防专利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属于国家秘密文件,其知悉范围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
        2.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国防专利技术实施活动中受到严格的保密限制,原则是在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漏,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允许可以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以外的国防专利,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国防专利技术需要解密或经批准后才能军转民实现市场产业化,可
以由民营企业进行产业化生产,但该民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对于涉及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知识产权,禁止参与各类市场经济行为。此外,国防专利技术不得向国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和外国机构转让。
        3.国防专利技术信息交流受到严格的保密限制,原则是在确保保密的前提下进行交流。专利技术的查阅,须经国防专利机构同意,办理相关手续,才能通过《国防专利内部通报》查阅国防专利说明书。《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属于国家秘密文件,查阅者对其在查阅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方面,境内上市公司在出具有关国防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报告时,凡涉及军品秘密的,不得披露,可持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
        4.参与国防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达到相关的保密要求。
        二、国防专利定密与解密机制的缺失
        国防专利制度是从普通专利制度演化而来,因此,公开专利技术内容也是国防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通过技术公开而使其在现有技术上发展、创新,推动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
技术进步。从这一点来讲,国防专利具有公开技术内容的内在需求。然而,由于国防专利技术涉及国防安全,需要实施严格的保密制度,这又要求国防专利技术不能充分的公开,构成了一对矛盾体。
        1.《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属于国家秘密文件,其知悉范围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这就使国防专利信息的利用受到严格的限制,这些信息仅仅提供给特定的人来使用,享受提供权利的人可能对这些信息毫无兴趣,而迫切需要这些信息的人却由于保密性的原因而无法得到,使得国防专利技术多是一申请就躺在档案室里睡大觉,只有它的发明人记得有这么个技术,除非是国家紧急需要的技术,否则,很多就会石沉大海,造成国防专利技术资源的极大浪费。
        2.目前重定密、轻解密的现实做法影响了技术成果的转化,影响军转民战略的有效实施。在国防专利制度领域,由于制度上的缺陷以及国家秘密的高压线警示作用,使得很多人愿意确定密级而不愿意解除密级。因此,重定密、轻解密成为国防专利制度的一顽疾,致使一些已经不需要保密的仍然不能解密。
        3.除了被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外,其余机密级、秘密级国家
秘密的发明都可以申请国防专利。按照20104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按照《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国防专利权没有进行密级划分,保护期限一律为20年,这就意味着秘密级技术在保密期限上无法统一;同时,因为没有密级的划分,使得机密级技术失去了降密的可能。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柄双刃剑,适度保护将促进技术创新,过度保护则将导致封闭。因此,需要相应的法律既要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为知识产权的合法流转提供有效的机制。我国国防专利过多的强调保密问题,在国防专利的查询、申请、转让、实施中存在诸多限制,必然限制国防专利技术的交易,使得国防专利技术军转民市场产业化无法有效地进行,影响了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战略的实施。
        三、国防专利定密与解密机制的建设
        如何实现既保护国防专利技术秘密安全,又可以军民两用,促进军转民市场产业化,相关机制及配套政策需要深入研究。
        1.调整国防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在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内技术公开。由于国防科技工业企业都必须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使得国防专利单纯在技术上、在系统内部、打破主管部门限制进行公开而成为可能,扩大专利技术的知悉范围。当然,公开的内容和密级要经过国防专利机构审批,公开要同单位保密资格等级相对应。对在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内部转让国防专利技术的行为,允许直接转让,并要求履行向主管部门和国防专利局报告的义务。
        2.建立定期解密审查机制。我国目前未能合理地解决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制度衔接与转化问题,其中,解密程序可操作性不强是其主要原因。《国防专利条例》涉及了国防专利的解密,但是,没有建立完备的国防专利解密程序,对于国防专利的解密原则、标准、程序、审查机构等没有进行规定,这直接影响了国防专利解密工作的开展,有碍于国防专利技术军转民产业化的发展。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解密长期机制,通过专家组评估,每年一次对国防专利技术进行解密评估和军转民市场化评估,重点是军民两用技术,如果可以解密并有市场化前景的,报国防专利机构审核,启动解密程序。
        3.建立国防专利密级制度。目前国防专利没有密级划分,保护期限一律为20年。可以在
专利申请审查之初,确定密级。除了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被确定为绝密级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外,其余可分为机密级、秘密级两级,保密期限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到期自动解密,对国防专利机构决定延长保密期限的除外。
        总之,通过建立一套定密、解密长效机制,可以使国防专利技术在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公开。在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内,采取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实现军转民市场产业化。在市场机制的运作下,有效利用知识产权手段,使专利技术既能保障国防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又能真正发挥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竞争优势,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经济全面发展,真正实现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战略方针。
        参考文献
        [1] 李振亚 孟凡生.国防专利制度内在矛盾冲突分析[J].情报杂志.20104.
        [2] 曾慧.我国国防知识产权交易制度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712
        [3] 林建成.国防专利[M].国防工业出版社.2005.
        [4] 吕炳斌.国防专利的特殊性研究[J].时代法学.20074.
        [5] 李晖. 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工业的政策分析[J].现代商业.20107.
        [6] 徐莉.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工业的制度问题和运行机制[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51: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42449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国防   专利   专利技术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