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以艺术衍生品为例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以艺术衍生品为例
摘要:在当下世界经济迈入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全球各国都在争相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都试图发挥其可持续性、高附加值的特性,获取经济价值及文化的话语权。在中国,国家大力扶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随着各种文化经济政策的颁布和施行,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园、文创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学界关于文化创意产业也越来越关注。知识产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智力成果,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是对创新活动的激励和保护,有利于推动文化创意走上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轨道,更是国家文化战略的需要。艺术衍生品开发是文创产业中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有着知识产权为核心、资源整合性强、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并重等特点。当前,各大博物馆、美术馆、艺术机构及艺术家个人都纷纷利用自身文化艺术资源的优势来开发艺术衍生品,艺术商店己然成为一些艺术机构和公共空间的“标配”,艺术衍生品市场方兴未艾。
本文以艺术衍生品开发为例,分析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探究其在开发和保护之间如何平衡。
关键词:艺术衍生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
1 引言
文化创意产业包括从文化作品到文化产品再到文化商品,以及文化商品被消费的过程,本文以艺术衍生品开发为例,关注文化作品到文化产品的转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显得非常重要,知识产权的开发使文化作品产品化得以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使文化创意产业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在当下“互联网+”的时代,知识产权在开发与保护之间如何平衡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故本文以艺术衍生品的版权开发与保护为例进行分析,进而思考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的开发与保护。
2 相关概念概述
2.1艺术衍生品的概念
艺术衍生品是指“经过版权所有者授权后,对艺术品或艺术品中的某些元素进行提炼、重构或延伸设计,具有一定的艺术附加值的产品”,简言之就是由艺术作品而衍生出的产品,兼具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是艺术和商业的结合体。
美国的《著作权宪法》将“衍生品”定义为:“基于一件或多件已经存在的作品,通过改编、再
创作得到的作品。”艺术衍生品则是基于艺术作品再创作的产物,它区别于原作本身,通过版权的开发而实现从艺术品到艺术衍生品的转化。传统的艺术衍生品多由绘画、雕塑、书法等造型艺术作品衍生而来,而近些年其他门类的艺术衍生品也开始出现在公众视野。例如国家大剧院推出了原创剧目衍生品,《阿依达》、《运河谣》等优秀剧目的衍生产品相继上市。
按产品衍生方式来看,市面上常见的艺术衍生品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艺术复制品,多为高仿微喷版画、缩小版小型雕塑等,由艺术家签名限量发行,用于收藏和欣赏,例如百雅轩推出的吴冠中限量版画;另一种是艺术授权品,即将艺术作品或其元素用于各类产品的设计之中,例如印有艺术作品的文具、服饰、家居用品和纪念品等。《中国艺术衍生品产业发展报告(2013)》则根据商品属性,将艺术衍生品分为艺术复制品、纪念品和文化创意产品。
2.2版权的概念
版权也称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艺术作品自诞生之时,便天然具备两种权利,一种是物权,即艺术作品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另一种便是版权,它不随物权的转移而转移。例如一位画家将自己的作品售出,收藏者通过购买行为拥有了画作的物权和著作权中的展览权,画作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表权、修改权等著作权仍属于画家自己。艺术家出售自己的艺术作品以获得经济利益,是艺术家获得利益的传统做法,而著作权不随物权转移的特点,使艺术家拥有获得另外的经济利益的可能。
3 艺术衍生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3.1艺术衍生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独创性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核心。
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是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该是何物的硬性规定和主要法律来源。但
是,想要直接让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提供独创性的标准是难以实现的,作品需要创作者来直接创作,换句话说创作者生产作品的活动就是创作,但是司法实践中很难确定争议的对象是否是独创,所以要想解决独创性的争议问题,就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对独行性进行判断。
判断作品的独创性时,因为没有可以参照的具体事务,很可能产生比专利申请时更大程度上的随意性和主观能动性。这种判断具有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可能达不到学术上的判断活动,只是确定《著作权法》是否可以以最低标准和最大限度来保护作品。值得一提的时,法官在进行独创性的判断是时,应该着重关注创作人是否是独立完成并且是否展示了自己的特点,和另一方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否认独立完成和个性表达,法官应该支持原告的决心。
(2)独立完成是产生艺术衍生品独创性的基础
著作权法体系国家更注重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可以刺激新的作品产生,让作品创作者更有动力进行创作。所以,可复制性才是著作权最重要的内容,财产利益产生依赖于著作权的保护。根据这一点,《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涵盖了各种最低标准的和拥有创作因素在内的实用性作品,艺术衍生品当然也不能除外。从深层次探究,采用不同体系保护的国家有自己不
同的标准来对独创性进行认定,很难在本质上也很难实现统一的认识。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最低要求是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独自完成构思然后动手制作,这个是无容置疑的。在诉讼证据方面,最有说服力的证据是从概念到表达过程中留下的平面设计草图,修改,定型和三维雕刻和模具描述。
(3)个性特征是构成艺术衍生品独创性的必要内容
大很多作品的创作灵感来自于我们的实际生活的活动,但是我们国有的文化特和成品也为我们提供了便利,同时后人可以借鉴我们所创作的成品,也是历史的必然和为后世谋福祉的责任所在。对他人作品的评鉴和吸收创作的理念也能为创作新的东西提供素材。独创的有一个标准就是作者可以表达自己的个性,展现自己的风采和思想,从一件艺术衍生品身上得到的最多的应该是作者特有的人格表现。所以在很多人为同一个目标或是理念创作时,每个人的思想和人生阅历不尽相同,出来的艺术衍生品也可能相差甚远,但是每个作者都有浓郁的个性特征体现在作品上。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2:28: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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