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1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件

上海2011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件
一、肖华销售假冒“The North Face”、“Columbia”注册商标服装案
(一)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接到“The North Face”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投诉,反映本市东新民路89号某室的仓库为一售假窝点,请求查处。
工商闸北分局对于投诉情况予以高度重视,立即研究行动方案,并派便衣执法人员前往仓库周边进行踩点,发现该仓库铁门紧锁。为了不惊动当事人,闸北分局决定派员在该仓库附近秘密监视,连夜守候、等待时机。第二天凌晨,蹲守执法人员发现有人进入仓库,便立即采取行动,在仓库内发现了大量涉嫌侵权服装。经过连续奋战十二小时,确认涉嫌假冒“The North Face”和“Columbia”两个商标的服装共计5412件。
仓库现场只有前来提货的两名搬运工,且拒绝配合。工商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笔录,拍照取证,认真检查仓库,搜集并固定商标标识、送货单、销售单等一系列证据的同时,开展了细致
的外围调查,初步确定了本案当事人肖华。经查,肖华,男, 34岁,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白茆镇人。案发后,其始终不肯露面,并扬言要用10万元搞定工商部门。此后几天,他还委托多人说情,表示只要不移送公安部门,愿意立即到工商部门配合处理并缴纳巨额。办案部门并没有一罚了之,而是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在当事人拒不到案接受调查的情况下,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联系“The North Face”和“Columbia”注册商标权利人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进一步确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标商品;通过对案发现场查获的各类单据的比对分析,发现进货单的收件人和发货单的寄件人均为肖华,进一步确定了肖华为案件当事人;再通过委托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商品价值进行认定,最终确定上述假冒商标商品总价值为人民币56.04万元。
(二)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已涉嫌假冒商标犯罪,上海市工商局闸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10年12月16日正式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2011年1月7日,犯罪嫌疑人肖华被公安闸北分局抓获归案。2011年4月14日,公安闸北分局将本案移送闸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杨浦区人民法院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11年8月23日宣判,当事人肖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三)案件点评
工商部门对本案的成功查办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动前周密部署。在接到举报线索后,闸北分局在行动前对该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部署切实可行的方案。第二、行动中锲而不舍。办案人员无法进入现场则守候蹲点;不到案件当事人则细致调查,不放过蛛丝马迹;案件当事人拒不配合则加强外围证据调查取证;办案部门发扬“钉子”精神,一路顺藤摸瓜从外围突破,最终击中要害,锁定当事人,查明案情。第三、案件处理中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坚决做到不以罚代刑,追求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地打击了商标违法犯罪分子。本案对不法商贩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告诫他们即使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也会因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被课以刑罚。
本案是国务院部署的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该案入选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十大假冒侵权典型案例,《人民日报》、《中国工商报》
、上海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均对此案进行了报道,社会影响力大。
二、呼吸保护器系列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请求人美国3M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就被请求人上海跃丰工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2030防毒半面罩系列产品”、“7100防毒半面罩系列产品”2个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4项专利权(发明专利号为95197396.7,专利名称为“具有咬合式过滤筒的呼吸保护器”;外观设计专利号为:200830003670.4,专利名称为“呼吸器面具主体”;外观设计专利号为200730286173.5,专利名称为“呼吸器上的带支架”;外观设计专利号为200730005201.1,专利名称为“滤筒入口的图案化格栅”),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并进行了口头审理。通过审理查明:请求人是
上述4个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皆为有效专利。2010年11月,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请求人的代理人在上海诚信劳保用品经营部购买了被请求人制造的“地球牌2030型过滤式半面罩”40个,并取得相应发票。被请求人对其制造行为供认不讳。2010年12月6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请求人的代理人分别在谷歌、百度搜索引擎以及阿里巴巴网站上输入“上海跃丰工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后,通过链接进入被请求人公司网页,在其网页上,被请求人分别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2030防毒半面罩系列产品”以及“7100防毒半面罩系列产品”。被请求人对其许诺销售行为供认不讳。被请求人承认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分别落入了请求人的4项专利的保护范围。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请求人是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经比对,被请求人制造并在其公司网页上许诺销售的“2030防毒半面罩系列产品”以及“7100防毒半面罩系列产品”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分别落入了请求人4项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双方自愿就上述4个案件达成了调解协议,被请求人承诺立
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时,就上述案件一次性向请求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件点评
专利管理部门灵活应用调解职能,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充分注意到双方当事人寻求调解的意愿,特别是被请求人,在口审活动伊始就表示不知道请求人有专利,现已把生产模具销毁,以后不会再实施侵权行为。在把事实问题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市知识产权局积极引导并主持了调解工作。期间,被请求人对协议调解的数额一度出现反复,办案人员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角度出发为其分析协议调解的利弊取舍,最终促成了4个纠纷案件的合并和解。从协议书的后续执行情况来看,当事人双方对处理结果都十分满意,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应。
三、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案
(一)案情介绍
2011年1月17日,市文化行政执法总队收到国家版权局《移转函》(权司[2010]142号),该函所附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投诉书》称: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互联网站(网名:VeryCD网,网址:www.verycd)上向公众提供美国电影协会成员美国二十世纪福斯电影公司等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飞屋环游记》等20部影视作品。
经查,当事人在天钥桥路909号D1国际创意空间3号楼603-607室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经营互联网站“VeryCD网”。2007年10月至2011年1月,当事人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VeryCD网”向公众提供著作权人美国二十世纪福斯电影公司的《冰河世纪3》、《博物馆奇妙夜2》、《刺杀希特勒》、《七龙珠:进化》、《X战警前传:金刚狼》、《澳洲乱世情》、《后天》,著作权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的《哈利•波特与混血王子》,著作权人索尼影视娱乐公司的《蜘蛛侠3》、《达芬奇密码》,著作权人派拉蒙影业公司的《星际迷航》、《马达加斯加2:逃往非洲》、《怪兽大战外星人》、《功夫熊猫》,著作权人环球城市制片公司的《速度与激情4》共15部作品,供公众浏览、使用和下载。公众累计下载和使用上述15部影视作品37450次。当事人通过用户点击下载页面的广告获取收益,2007年10月至2011年1月,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8129.32元。权利人投诉当事人侵权的其他5部作品
无证据证明侵权事实,故不予认定。
(二)处理结果
市文化执法总队在调查取证后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129.32元;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点评
1、督促转型,标本兼治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案件调查部门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要求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改正侵权经营模式,删除侵权内容。在办案人员的督促下,VeryCD网站经营者决心彻底转变经营模式,对网站进行全面整改。2011年6月30日,“VeryCD网”正式更名为“电驴大全”,停止侵权的影视剧、音乐内容的下载功能,全面调整核心业务模式,转变为聚合网友对各种影视、音乐、图书资源的讨论、评价等内容的网站,将正规视频网站的优秀内容整理出来,提
供给用户一个一站式的娱乐导向平台,实现网站的合法化、正版化经营。
2、典型示范,影响深远
本案系全国“双打”行动国家版权局的重点案件,同时也是市文化执法总队落实文化部“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督办案件。人民网、东方卫视近100家知名媒体相继报道了“VeryCD网”转型的事件,形成了媒体热点,产生巨大反响。互联网业专家表示,“VeryCD网”转型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的生动成果。继“VeryCD网”后,大批的互联网共享类网站相继停止了侵权的影视剧、音乐内容的下载功能,步入转型之路,互联网内容正版化成为大势所趋。美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2011年301特别报告》对于该网站的调整予以了肯定。
3、强化监管,综合执法
2011年1月28日,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召开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视频网站主动监管工作会议,将“VeryCD网”列入重点监管网站名单之列。市文化执法总队依据国家版权局的要求,建立版权主动监管的长效机制,包括对视频分享类网站
的重点监管,建立了“黑名单”和“警示名单”制度,并以此案为契机,由上海市版权局牵头,总队等相关单位参与,在全国率先发起“互联网企业自律联盟”。另外,本案体现了市文化执法总队综合执法尤其是互联网综合执法的特点。对目前日益发展的互联网市场而言,互联网站的内容不仅含有互联网游戏,同时兼具有互联网视听、互联网出版等其他综合信息,对执法的全面性要求日益提高。同时,该起案件的查处为市文化执法总队在互联网领域的执法提练了经验,在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违法事实、违法所得的认定等环节取得了创新突破,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有效提高了互联网版权案件的执法质量,加强了市场的监管能力。此外,市文化执法总队在版权执法的同时,根据文化部对“粗口歌”等违法网络文化产品及其经营活动进行查处的部署要求,对该网站利用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18岁》等互联网音乐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督促网站经营者传播优秀的网络文化产品,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正气。
四、张家港市金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JUICY”等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一)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16日,张家港市金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美国一批服装货物,海关审单关员在对该票货物报关单进行审核时,发现出口服装为侵权高发货物,出口目的国美国为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的货物流向地,根据上海海关前期对此次专项行动的宣传,敏感的审单关员下达了“核品名、数量、是否侵权?”的布控指令。
11月19日,上海海关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为标有“JUICY”商标的棉制针织女式运动套装、标有“PUMA及图形”商标的男式运动套装、标有“THE NORTH FACE及图形”商标的针织开襟衫。海关关员根据以往的培训经验,认为这三个不同的知名品牌服装属于不同的商标权利人,一般都单独包装出口,如今却混装在一起出口,且服装包装、质量等与正牌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具有重大侵权嫌疑。在联系了权利人之后,“JUICY”商标权利人美国L.C.特许公司、“PUMA及图形”商标权利人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THE NORTH FACE及图形”商标权利人美国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均确认上述货物侵权。
上海海关在对该案件进行调查中发现,该票货物系张家港市金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受美籍韩国客户ANDY KIM委托生产并出口, ANDY KIM向张家港市金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提供了分
别标有“PUMA及图形”、“THE NORTH FACE”和“JUICY”商标的的服装样品,要求张家港市金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据此样品进行生产,然后出口至美国,由美国RARE CONCEPT INC在美国收货和清关。张家港市金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根据其要求生产并出口了上述货物。
经查,涉嫌侵权货物为标有“PUMA及图形”商标的化纤制针织运动套装2336套,标有“THE NORTH FACE”商标的化纤制针织开襟衫4843件,标有“JUICY”商标的棉制针织运动套装9279套,价值合计约人民币1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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