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研究

摘要:近年来,实用新型的申请量呈快速增长趋势,申请量远超发明和外观专利申请。但申请人对实用新型认知存在一定误区,认为只要是小发明、小创造就行,在申请中往往忽略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限定。本文主要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定义进行解读,并结合实际审查中常出现的几类典型实用新型保护客体问题进行分析,帮助申请人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概念以及判定举证文件是否为现有技术的可行性方面有个更深的认识。
关键词:实用新型 客体 现有技术 证据
一、引言
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1]。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要求相较发明专利要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实用新型因对技术创新要求不高,审查周期短等特点而备受申请人喜爱,目前中国的实用新型申请量远高于发明和外观两类专利申请的申请量。申请人由于对专利法条的理解不足,在申请时常存在一定误区,认为技术方案中有
结构、形状就行,往往忽略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这一前提。下面主要针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进行解读分析。
二、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理解
实用新型的定义为: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1] 。其中的关键词为:产品、形状和/或构造、技术方案。上述定义适用对象为整个权利要求书,其不仅包括独立权利要求,还包括从属权利要求。并且由定义可知实用新型并不对由材料或方法等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
目前随着智能化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来的实用新型申请习惯将计算机程序、方法、新材料等融入到技术方案中,认为是利用功能性用途限定描述的结构特征或相关内容属于现有技术、已知方法,并不存在方法上的改进。实用新型客体的审查有时会涉及到是否为现有技术、已知方法的判断,以及申请人举证材料是否具有说服力的判定。因此,在介绍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几种情形之前,先对现有技术进行介绍。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
[1]。其中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2]。对于该类实用新型申请,是否权利要求中出现模块、方法等就一定不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呢,申请人往往存在疑虑,下面将结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几种情形以及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客体进行分析。
情形1:《审查指南》规定:“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对于涉及材料的专利申请,一般在说明书中会写明材料的组分构成、功能等特征,在对新材料进行判断时,并非是单独的比较材料对应的技术术语名称是否一致,还应分析材料的具体组分以及功能,对于同一材料,有可能名称不同,但组分、功能相同,其实质为同一结构,也有可能名称相同,但具体的功能不同,因此,在判断时,应结合说明书具体进行分析。
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抗菌功能的鞋垫,其特征在于:所述抗菌层(103)采用银离子层制作而成。本申请通过银离子层增加抗菌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银离子层制作而成是对物质组分的限定。
申请人陈述利用银离子抗菌层属于本领域的已知技术,例如:2016106087760、202120377
1961、2020225138115,上述文献均采用了银离子起到杀菌除臭效果,与本申请功能相同。结合申请人陈述内容,审查员也对现有技术进行了核实和了解,银离子可以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或者杀死微生物,具有杀菌抑菌的作用,利用银离子的抗菌特性制作的抗菌层已属于杀菌抑菌广泛使用的普通技术,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属于对已知材料的直接应用,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规定。
情形2:权利要求包含对方法本身的限定,例如产品的加工步骤、工艺条件等,则不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规定。
例如:一种复合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地板由多层板结构依次层叠设置,其热压压强为2-5MPa,加热温度为200度,保压30分钟成型。
其中“热压压强为2-5MPa,加热温度为200度,保压30分钟成型”是对地板的加工工艺条件和步骤的限定,包含了对方法本身的限定, 因此并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情形3:权利要求中既包括硬件结构,又包括计算机程序。对于该种情况,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1节记载“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
的改进,例如含有对产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或计算机程序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审查员应该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判断其中所涉及到的计算机程序属于利用现有已知的计算机程序来配合硬件的改进还是包含了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改进。
例如:一种数据库服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网关设备以及与网关设备分别连接的Web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索引服务器;所述Web服务器:包括报表统计模块、帮助模块和系统日志模块,用于提供网络访问服务;所述索引服务器:包括检索模块、标引管理模块,用于提供检索和标引服务,并存储数据。
结合说明书可知,本申请通过将不同的软件功能设置多个不同的服务器上以缓解单个服务器的承载压力,从而解决服务器扩展性不足、功能单一问题。申请人意见陈述认为“整个数据库系统中用到的软件系统实现的功能的程序都是现有的”,并提交2016年申报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17SR179655)作为辅助证明材料。然而,软件著作权仅作登记备案,并非公开信息,公众无法自由获知,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因此,以上模块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改进,不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针对上述情形,若申请人举证文件是专利文献,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现有技术,此时在对于举
证文件是否可用判断时,不能简单看举证文件是否公开相应的功能模块,还要分析功能模块其实现的功能,以及对应的数据交互关系等是否也一致,当模块间的连接关系、数据交互关系不同时,有时可能会导致整个逻辑架构会发生改变,对应的计算机程序也必然需要发生相应的改变,并无法将举证文件直接应用到本申请,因此,对于该种情形还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三、总结
本文主要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理解以及举证文件的判定方面进行研究,通过具体案例的形式对实用新型中常遇到的3种权利要求客体问题的情形进行梳理分析,并对申请人如何提供有效的举证文件给出了一定指导意义,有助于申请人能够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避免因对法条理解不当造成申请中出现不符合保护客体的问题,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发明创造。
四、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1月出版。
[2]专利审查指南2010(2019修订)[M],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3月出版。
[3]贾磊,关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实用新型授权客体的讨论[J],卷宗,2017(9)。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36: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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