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定

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全体科技人员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学院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教职医护员工生在执行全校的科研计划或利用学院名义或主要利用学院的人力、物质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我校两年内完成的与在我校工作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和技术秘密,(2)著作权及其邻接权(3)商标、名称专用权、学校其他标志,包括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学院院名等;(4)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5)医药学及生物新技术、新产品;(6)商业秘密,(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在职人员为完成学院的工作产生的上述知识产权,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力由法人(学院)享有。未经学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第四条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知识产
权保护工作,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有关专利的规定
第五条学校科技人员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各级各类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校及其所属法人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及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拥有。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各级各类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二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我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六条属职务专利项目
未经我校同意而申请了非职务专利,由此引出的产权责任,由申请者个人承担,我校将按有关法律收回产权。
论著发表,未通过我校科学技术处审查,而出现的泄密等一切责任,我校将视责任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我校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条件私自从事科技开发活动。一经查实立即中止合同或协议,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科技工作者在工作期间未经我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四技(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活动或从事其他经营者,视情节相应给予批评、警告及停发工资等行政处分。
保护我校的知识产权是我校每一位科技工作者的义务,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的行为。
第七条全校科技人员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需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对重大应用项目立项申报书应提供如下资料:
1.与该项目相关的技术领域的专利状况,列出专利权人、专利号及对专利技术的简要分析;
2.针对与本项研究有关的专利,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包括本项研究申请专利的计划。
第八条学校为鼓励申请专利,拨出专款设立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专利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复审费、年费等。学校支付年费的最长期限为专利授权后的5年(发明专利)、
3年(实用新型)。
第九条科技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申请人认真填报《学院专利申请审查表》,对技术内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分析,科技处根据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和学校学科的发展需要立项资助。
第十条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对于未及时申请专利又未做好保密措施,而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有关单位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我校的权益。
第三章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第十三条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如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电子音像出版物等职务作品,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创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十四条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十五条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为完成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本条所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的含义与第五条相同。
第四章有关院名、商标、其他学院标志的规定
第十六条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学院”、“XX”、“XX”以及其他标志,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在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时,不得采取欺骗、侮辱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学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院的荣誉。以学院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或学院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十七条申请使用学院名称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学院拥有51%以上股份的绝对控股企业或学院拥有股份在51%以下、30%以上的相对控股企业;
3.学院特别批准的除外,但学院所占股份不得低于20%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0:22: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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