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投资法

(1997年10月24日公布生效,1998和1999年修改补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旨在对外国人在保加利亚投资、保护外国人在保加利亚投资和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条件和办法做出规定。
第二条外国人依据适用于保加利亚公民的法律在保加利亚投资,可享有与保加利亚公民同等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三条
(一)当保加利亚参与的国际协定对外国人的经济活动规定更有利的条件时,执行该国际协定所规定的更有利的条件。
(二)本法的规定全部或部分地不适用于部长会议确定的对保加利亚公司或个人进行歧视的国家的外国投资者。
第四条在法律变化之前所进行的投资,而该法律变化又只对外国人投资做了限定的,适用在投资时已经生效的法律条款。
第五条
(一)本法中的外国人指:
1、在保加利亚未注册的法人;
2、在国外注册的非法人实体;
3、在国外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自然人。
(二)在国外享有永久居留权并拥有别国国籍的保加利亚公民,应根据本法选择是享受保加利亚公民的待遇还是享受外国公民的待
遇。
第六条
(一)根据本国法律有权进行经商活动的外国人,可以在保加利亚开设商务代表处,并在保加利亚工商
会注册。
(二)(一)款所指的代表处不是法人,不能从事经济活动。
(三)(一)款所指的商务代表处与保加利亚当地人所进行的交易,应该遵守适用于保加利亚人之间交易的规定。
第七条非法人的外国自然人或公司如依据本国法律注册并获得经商权利,可以开设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应在其办公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经商注册。
第八条
(一)拥有外国股份的公司享有与没有外国股份的公司同等的权利,除非本法另有规定。
(二)新成立的和业已成立的公司所拥有的外国股份额不受限制。
第九条
(一)外国自然人进行经商活动属于下列情况时,必须获得在保加利亚的永久居留权:
1、作为个体企业家注册;
2、参加了合作社;
3、参与了合伙公司;
4、以无限责任伙伴的身分参与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或在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参股。
(二)(一)款所指的外国人所享有的永久居留权只有是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可被内务部长或其授权的人撤消。撤消永久居留权的行政决定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第二章外国人投资署(第十条——第十一条略)
第三章外国投资
第十二条
(一)本法所指的外国投资是外国人或其分支机构在以下领域中的每笔投资:
1、贸易公司的股票和股份;
2、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不动产的有限物权;
3、具有固定物质资产性质的动产的所有权和有限物权;
4、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股份占50%以上的商业公司的分公司的所有权;
5、有价证券,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它保加利亚法人发行的距到期日6个月以上的债券和国库券及其衍生工具;
6、银行信贷,包括以12个月以上金融租赁形式提供的信贷;
7、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专利发明、实用造
型、商标、服务标识和工业样品;
8、租赁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中规定的权利。
(二)外国人投资也包括(一)款中各项投资的增值部分。
第十三条外国人的分支机构和有外国人直接或通过其它持有海外股份的公司参加的公司,都应依据统计法向国家统计局呈交外国人投资的信息概要。
第四章优先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应投资者的要求,外国投资署可向部长会议建议建立内部管理小组,以便向部长会议可能确
认的优先投资项目提供支持。该小组应包括相关部委的代表。
第二十二条
(一)应投资者的要求,外国投资署应建议主管部门提供对不动产——私有财产或地方财产的有限物权,以实施优先投资项目。
(二)所提供的投资项目应视为规定有限物权合同所必须的部分。国家财产法第五十七条(一)款和地方财产法第四十条(一)款不适用上述情况。
第五章关于不动产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一)外国人可以获得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有限的物权。
(二)外国人,包括通过分支机构或个体企业家,均不能获得
土地的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一)外国人要获得对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对在边界地区及部长会议确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它地区建筑物的所有权、不动产的有限物权时,必须得到批准。
(二)含有外国股份的公司要获得对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对在边界地区及部长会议确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它地区建筑物的所有权、不动产的有限物权时,必须得到批准。
(三)(一)款和(二)款所指的批准由部长会议或部长会议授权的部门做出。部长会议或部长会议授权的部门必须在提出申请的45天内做出决定。拒绝批准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或通过假冒者所做的交易,经检察官或有关人员起诉后,由法院做出决定宣布无效。
第二十六条
(一)只有根据法律规定,对国家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需求,且不能通过其它方式满足时,外国人的不动产权才可被征用,但应按照市场价事先给予等值的补偿。
(二)作为补偿提供的不动产必须与被征用的不动产等值和靠近原不动产,但经不动产所有者的同意也可在其它地方用不动产进行
补偿,其价值差额应由原不动产所有者或国家支付。
(三)如果外国人同意,补偿可以用现金支付。
(四)本条无特别规定之处适用国家财产法第三章中的规定。
第六章特别条款
第二十七条
(一)在以下情况下,外国人出示缴纳应纳税的证明后,可以汇款和购买外汇,以将外汇汇到国外:
1、投资后获得的收入;
2、投资项目由于国家需要被征用后而得到的补偿;
3、中止投资后的清算额;
4、出售投资项目的价格;
5、强制执行所得到的款项。
(二)出示缴纳应纳税的证明后,(一)款中所指的权利也适用于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工作的外国公民获得的报酬,以及第九条(一)款所指的外国自然人。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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