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汇款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外汇汇款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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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12 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汇汇款业务(包括境内外的外汇汇入汇款和汇出汇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汇汇款业务主要包括外汇汇出汇款、外汇汇入汇款、SWIFT支付指令、退汇转汇、办理境内外查询查复业务等。
第三条 外汇汇款业务要做到实存资金、头寸控制、联动记账、国际接轨、内外通达。
(一) 实存资金。指发报行要按币种开立备付金账户,存有清算备付金,实现逐级实存资金清算;
(二) 头寸控制。总行对各分支行统一进行头寸控制和管理;
(三) 联动记账。外汇汇款业务纳入会计核算统一管理,业务录入、收发报文与核心系统联机登记账务;
(四) 系统接轨。外汇汇款和清算参照国际清算SWIFT报文格式,报文中、英、电报码、系统内报文和SWIFT汇款报文自动转换,使用系统自动发送和接收境内、外外汇汇款、SWIFT支付指令和头寸调拨报文,实现外汇汇款与境内外汇汇款业务及外汇资金清算的统一。
第4条 报文定义
(一) 资金报文:是指收款通知报文,在外汇汇款系统内称作资金报文,即非支付指令报文;
第5条 SWIFT支付指令报文:指由SWIFT网络发出,用于指示或授权本地按其要求实施对外
支付的指令报文。在外汇汇款系统内,处理这类报文本身不涉及账务。系统处理的报文类型为MT103MT103报文是指汇款人或收款人一方,或者两者为非金融机构的汇款电文)和MT202MT202报文是指银行与银行间的汇款电文)两种。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5条 外汇汇款业务由总行授权各分支行办理。
第6条 负责对本行的外汇汇款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监督与管理。
第7条 经总行授权办理外汇业务的各分支行负责办理外汇汇款相关业务及各汇款业务项下的金宏工程数据申报及数据准确性。
第8条 负责金宏工程申报数据的落地检查及打包发送。
第9条 负责根据综合头寸管理相关规定统一合理安排资金。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10条 外汇汇款业务必须规范操作,确保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内部控制原则,切实防范外汇汇款风险。
第11条 外汇汇款业务纳入核心系统管理,柜员管理、权限管理、授权方式、额度控制等需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设定。
第12条 境内、外外汇汇款业务应严格按照各币种起息日规定选择汇款起息日,正确选择汇款路线,并按照各币种报文收发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办理,外汇汇款报文应符合全球各行清算系统和SWIFT报文格式要求,提高外汇资金清算直通率,以确保汇款款项及时到达指定账户。
第13条 所有外汇汇款、SWIFT支付指令、资金调拨及查询查复报文均需采用实时处理方式。
第14条 外汇汇款业务使用资金汇划凭证做为账务记载的凭据,各分支行收到境内、外款项,打印外汇汇款报文。
第15条 各级经办行收到发来的需特殊处理的业务报文,应及时办理转汇或查询查复,保证外
汇款项尽快到达收款人。对于无法解付的汇款业务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汇。
第16条 系统出现故障需要启用应急操作时,各分支行应根据总行制定的应急方案规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客户委托业务及时处理。
第17条 办理外汇汇款业务过程中必须做到:
(一) 每日日终查询未处理报文清单,及时处理外汇汇款业务往来数据,做到不积压、不延误;
(二) 外汇汇款业务严格执行经办、复核、授权相分离的规定。外汇汇款业务必须逐笔授权,对于特大金额外汇汇款业务授权额度应根据辖属资金管理要求合理设定,确保汇划业务安全。
第18条 出现退汇、反交易、隔日冲账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总行,经授权后,进行相应处理。
第19条 办理汇款业务的经办行应严格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补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确保报表准确、及时发送。
第四章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
第20条 境内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的符合规定形式的境内外汇汇款、转账等行为。
第21条 单位境内外汇划转,下列情况应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之后办理:
(一) 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应审核代理方的正本代理协议、出口合同、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本行应当在审定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并在汇款附言中注明“贸易,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收汇日期及金额;
(二) 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应审核委托方的正本代理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
(三) 利用国际贷款国际招标中标项下,发标方和中标方均为境内机构的,发标方向中标方支付工程款项,应审核中标合同、中标证明;
(四) 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境内机构从其外汇账户向境内保险机构、运输机构支付涉外保险费、运输费,应审核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费、运输费收据;
(五) 境内保险机构向境内机构支付理赔款,应审核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单据;
(六) 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应审核借款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七) 境内机构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偿还外债转贷款本息,应审核《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转贷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
(八) 境内机构向境内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外汇租金,应审核租赁合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九)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本企业外汇结算账户之间、在各自最高金额内的外汇划转和外汇资本金账户之间外汇划转,应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金额核准件;用于对外支付的,还应提供对外支付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一十) 外方投资者作为投资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资金从其临时外汇账户转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应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门的营业执照。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3:39: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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