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结算⽅式是指⽤⼀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各单位(或个⼈)之间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法。结算⽅式是办理结算业务的具体组织形式,是结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银⾏结算起点是指办理每⼀笔银⾏转账结算业务的最低⾦额。凡是不⾜结算起点⾦额的款项收付,通常需⽤现⾦进⾏结算,银⾏不予办理转账结算。国家规定银⾏转账结算起点,既要有利于控制现⾦结算,同时也不能影响各单位之间资⾦收付和经济往来的正常进⾏。结算起点过低,则银⾏转帐结算的业务量将⼤为增加,既会给银⾏增加压⼒,同时也会妨碍各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的开展;⽽结算起点过⾼,则会扩⼤现⾦结算范围,不利于国家对现⾦流通量的控制,因此银⾏结算起点必须适度。按照《现⾦管理暂⾏条例》的规定,现⾏银⾏结算起点为1000元。当然各种具体的银⾏结算⽅式的结算起点是不同的,⽐如银⾏汇票汇款⾦额起点为500元;银⾏本票不定额的⾦额起点为100元,定额的⾯额为500元、1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等等。 未在银⾏开户的单位(或个⼈)怎样办理结算
(1)办理汇款(信汇、电汇)。汇款⼈可持现⾦到银⾏按照汇款凭证的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后,将汇款凭证及现⾦交给银⾏,并按照规定交付⼀定的⼿续费、邮电费,款项即可汇出。
(2)到外地采购。可将款项汇给采购地银⾏,开⽴临时采购帐户,即可办理结算。
(3)办理汇票结算。先填制票汇委托书,将票汇委托书及现⾦交给银⾏,并交付⼿续费,即可换取票汇凭证。
如从外地带来的汇票,可将汇票交给银⾏,并持有关⾝份证件(如⾝份证、户⼝簿、⼯作证或单位证明)到银⾏兑取现⾦。
(4)从外地往家⾥汇款。要在汇款凭证上写明收款⼈姓名、住址及住址附近的银⾏,款项即可汇到。款项汇到后,收款⼈持有关⾝份证明到银⾏取款。
(5)在本市内购买商品,可填写本票申请书,然后将现⾦交给银⾏换取银⾏本票,持本票到销售单位购货。
(6)银⾏为保证出差⼈员财产安全,开办了代管现⾦业务,出差⼈员可将现⾦交存银⾏保管。代保管现⾦业务既可转帐,也可取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