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标准化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标准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中水勘协”)标准化工作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和《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标准(以下简称“中水勘协标准”),是指由中水勘协组织制定,审查并发布的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水勘协标准的立项、编制(制定、修订)、审查、发布、实施、监督与复审,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水勘协标准编制的原则是: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满足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发展的需求,体现行业自律,积极采用科技创新成果,提高
勘测设计质量和水平。
(三)中水勘协标准应符合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充分协调,是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四)已列入水利、水电技术标准体系或水利、水电现行有效标准目录的标准,原则上不再编制中水勘协标准;确需编制的,中水勘协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五)中水勘协标准应注重维护行业公共利益,避免形成市场垄断。
第五条中水勘协标准的范围包括:
(一)行业会员单位需求的,且国家、行业标准没有涵盖的专业技术标准;
(二)行业亟待协调、可以统一的技术标准;
(三)满足行业创新需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等相关技术标准;
(四)与强制性标准配套使用的技术标准、指南、导则、图集等;
(五)行业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行业自律、质量评定与监督等相关标准;
(六)其他相关标准。
第六条鼓励企业标准转化为中水勘协标准;推动中水勘协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积极促进标准国际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中水勘协标准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中水勘协、中水勘协技术标准研究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标委会”)、中水勘协标准主编与参编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等。
第八条中水勘协为协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中水勘协标准化工作规划与计划;
(二)批准发布中水勘协标准及其体系;
(三)决定中水勘协标准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标委会是中水勘协标准化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中水勘协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中水勘协标准化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中水勘协标准化规划,构建中水勘协标准体系;
(三)负责编制中水勘协标准编制工作计划,研究提出标准主编单位;
(四)负责中水勘协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发布、复审、实施与监督等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负责中水勘协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开展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的培训、研讨与交流等工作。
第十条中水勘协标准的主编单位原则上由中水勘协的
会员单位承担,参编单位由主编单位选择确定,组成编制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编单位负责确定主编、主要起草人,负责提交标准的征求意见、送审及报批等各阶段成果资料;主编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主编单位对标准编制进度与质量负责,配合标委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参编单位应按照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以及进度与质量要求,积极配合主编单位的工作。
(四)鼓励编制组吸纳科研、施工、运行管理等方面技术人员共同编制中水勘协标准。
第三章制定与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标准制定、修订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标委会组织专家评审立项材料,由中水勘协发文立项,并确定主编单位。
第十三条标准编制应严格按时限完成,制定标准一般在两年内完成,修订标准一般在一年内完成。
第十四条中水勘协标准的体例格式,工程建设标准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或SL1《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非工程建设标准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等相关规定;立项阶段应明确体例格式。
第十五条中水勘协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T/ CWHIDA)、
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格式为:
T/ CWHIDA  XXXX—年代号
标准年份号,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标准顺序号,阿拉伯数字表示
中水勘协代码
团体标准代号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中水勘协标准可采用双编号,格式
为:“T/CWHIDA标准顺序号-年代号/ISO标准顺序号-年代号”。
第十六条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后,由中水勘协印发征
求意见文函征询中水勘协会员单位及有关专家意见,同时在
中水勘协()公告,征求意见
期限不少于30天。编制组根据意见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
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二)。
第十七条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含征求意见阶段意
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后,标委会可采用会议审
查或函审等方式,组织专家审查,由中水勘协印发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审查应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有不少于审查专
家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审查。专家应具有代表性,人数
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编制单位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十九条编制组根据会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
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文件。标准报批稿经标委会审核通过后,
由中水勘协理事长签署发布公告实施。
第二十条标准修订原则优先采取局部修订方式,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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