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职务发明创造中法律价值的平衡

浅议职务发明创造中法律价值的平衡
山东女子学院 尹蕾蕾
摘要:国家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物质奖励给予了法律保障。在立法价值考量上来看,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法律价值更多的体现为保障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受益权,较少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本文结合当前企业研发和奖励现状及出现的问题,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探究如何实现研发人员的受益权和企业效益之间的平衡。
一、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法定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否的根据主要有两个:(1)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2)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十六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分别就职务发明创造的设计人或发明人应当获得的奖励或报酬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署
名权、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优先受让权,其中最关键的是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了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在职务技术成果被使用或转让情况下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要义基本一致。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国家立法对职务发明人的受益权保护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授权之后的奖励,二是实施之后的报酬。奖励的产生前提仅仅是专利的授权,与企业的预期经济效益无关;并且此部分奖励金额有法定底线;报酬的产生前提是专利要投入使用并产生实际的经济性效益或者发生转让获得等额的物质收益。
二、 企业研发奖励及报酬制度现状及相关问题
以某中医药公司为例,目前公司内部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及报酬支付的规章制度有:《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办法》、《研发技术人员薪酬激励管理制度》、《创新及合理化建议激励管理制度(试行)》,其中《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起草,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鉴于公司经营需要,奖励的客体限定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薪酬激励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起草,适用范围为公司研究院、质量管理部的研发技术人员,该制度规定了研发人员的薪酬结构,并着重就创新成果获奖、新产品上市奖励、发表论文奖励等进行了细致的划分。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办法》的修订下发弥补了该公司专利授权奖励的空白,极大的激发了研发人员的创新能力,该制度下发之后一年内,该公司新增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共计36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45%。但是,通过统计分析发现问题也随之而来:
(一) 发明专利自主创新力度不高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主要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等。相比较来说产品发明的科技含量和创新力度均高于方法发明。但是大部分申报的发明专利主要还是方法专利,聚焦在中药产品中其它胶类成分的含量检测、原料的处理方法等。
(二) 实用新型专利多为现有技术
实用新型专利的申报根植于现有的技术设备,而现有的技术设备都是通过和外部机械厂家通过委托加工合同定制,相关的技术参数和设备图纸都掌握在厂家手中,因此很多可能已经属于现有技术。
(三) 委托开发技术成果混同于职务发明创造
在梳理专利奖励申报文件的过程中,不难发现很多专利的专利权利人不仅仅是公司还包括各大高校,此类发明专利大多为研发部门委托给科研院所的项目,而这样的科研成果实际上并不符合本文开头申明的职务发明创造。
三、 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亦称“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或“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从具体的效率标准来看,法律经济学在规范研究中所运用的经济效率标准,主要的并不是“帕累托最优”,而是“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则”意义上的效率标准。按照这一效率标准,在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那些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并不要求实际实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职务发明创造过程中企业与发明人的成本与收益分析如下:
(一) 研发活动中企业的成本与收益
对于企业来说科技研发的成本包括企业研发人员的薪酬报酬和专利授权奖励、企业购置研发设备及试剂的费用、企业申报科研项目的公关费用以及授权之后的专利维护费用、专利技术涉诉维权费用。企业的收益包括自主研发能力提升、专利申报数量激增助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成功带来的税收优惠政策、科研创新成果宣传提升品牌凝聚力等以及专利投入市场应用带来的收益或者转让技术带来的物质收益。
(二) 职务发明人的成本与收益
职务发明人的成本包括投入职务发明创造的精力与时间,可以说没有金钱成本,职务发明人的收益包括授权奖励和实施专利的报酬。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当前法律规定使得企业成为了职务发明创造中风险的承担者:承担职务发明创造的几乎所有的物质成本、承担授权专利奖励的发放、承担授权专利的维护、涉诉维权等费用、还要承担因专利技术含量低导致的不能实现市场效益的不良后果;职务发明人几乎没有任何风险。上述成本、收益、风险的分配,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考量,也是实现效率最大化的必然结果:企业本身比职务发明人个人拥有更多的资源,因此就应该承担较多的风险。但是职务发明人所获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应小于发明创造成果带给企业的收益(此处的收
益指的是净收益,应该扣除企业成本),企业也只有在保证收益的基础上才能反过来为科研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四、 依法保障经营效益,实现创新良性循环
法律经济学角度,效率也是不可忽视的法的价值所在。法律对职务发明创造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以实现企业和职务发明人利益双赢为目的。鉴于企业本身资源配置的主导性和现实中的强势地位,在保证职务发明人合法财产权的基础上,企业应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保障经营,实现创新良性循环。
完善职务发明创造立项审批制度。每个企业在追求科研创新的初期,都会经历这样一个阶段:很多专利项目审批处于粗放阶段,甚至没有相应的立项审批标准和制度,这就为日后大量的低技术含量、无法产生实际效益的垃圾专利的产生埋下隐患。因此在职务发明创造的适当阶段建立一个有效的立项审批制度,引入专利价值评估体系很有必要。
完善研发人员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相关条款。保密协议(confidential agreement)和竞业限制协议(non-competent agreement)容易被混淆,两者在适用主体、适用期限等方面都有
区别。可以将企业为职务发明创造人发放的奖励、报酬作为竞业补偿金的考量因素,在保密协议中特别说明职务发明人的保密范围包括参与的专利研发工作。
法律,其价值在于公平、效率,实现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平衡,这才是法律存在的根本意义,具体到职务发明创造中来说,企业与职务发明人之间权利义务和风险的分配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工具,而运用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只有企业收到真正的实效,才能保证科研的持续进行,实现企业创新的良性循环。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29: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41810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职务   专利   企业   奖励   发明人   法律   报酬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