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业产权法

第五章   工业产权
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  
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所有权的统称。有些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还将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最常见的是以专利为依据的专利权)的权利包括在内。此权利不仅适用于工业本身,也适用于商业、农业、矿业、采掘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品,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花卉和面粉等。它是一种“独占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即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于一定期限内在该国境内有效。如要在别国境内得到承认和保护,必须通过该
国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为了巩固工业产权的权利和维护独占权的利益,国家可用商标法来规定工业产品及其他任何商品的登记。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又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   工业产权一词最早出现于1791年法国的专利法中。在此以前,英国和法国都称专利权为特权或垄断权。当时法国专利法的起草人德布浮拉认为使用特权或垄断权这样的词,会遭到立法议会和反封建的法国人民的反对,因而提出"工业产权"这个概念。   
1883年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采用了这个词,工业产权一词现已成为国际通用的专门术语。
工业产权与版权,统称为知识产权。工业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   
工业产权是国家赋予专利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在有效期内对其专利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第三人皆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2)地域性   
所谓工业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工业产权的地域限制,即一个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工业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即不具有域外效力。如想获得该国的保护,必须依照该国的法律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或根据共同签定的国际条约取得保护;   
(3)时间性   
所谓工业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工业产权的时间限制,即工业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这也就是工业产权的有效期。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工业产权的专有权即告终止,权利人即丧失其专有权,这些智力成果即成为社会财富。
二、工业产权法的概念
工业产权法以专利法、商标法为主干,反不正当法、合同法等法律中调整工业产权法律关系的规范以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以司法解释形式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都是工业产权法的组成部分。我国已相继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工业产权法 - 特征】
1.国家的确认性
指工业产权需由行政主管机关授予或确认而产生.经法定程序由主管机关审查核准,而不是根据它产生的法律事实即可设定和取得权利,这是工业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在权利取得上的区别。
2.时间性
指工业产权的效力是有限期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受到保护,法定期限届满后,该项权利便告终止.。
三、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本国应该尊重和保护工业产权外国所有人的利益;二是防止外国对工业产权的本国所有人利益的侵害。
为促进各国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和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扩大各国之间的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贸易、各国政府经过谈判,在工业产权的不同领域订立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最主要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1883年在巴黎签订的,经过多次修改。它有100多个成员国,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我国已于1984年11月14日加入《巴黎公约》,自1985年3月19日起该公约对我国有效。
它的主要内容是:
1、保护范围
《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该公约还规定,对工业产权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者天然产品。
2、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任何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便利,不论他们在各该国有无永久住所或营业所。非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者有真实的正当的工商营业所者,享有与联盟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3、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系指以某一申请人在一个巴黎联盟成员国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此后一定时期内(6个月或12个月),同一申请人或者他的继承人在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工业产权申请保护时,该后来的国家应当把该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视为在后来国家的申请日期。《巴黎公约》规定,即使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个申请最终被驳回,优先权仍然有效。
4、各国工业产权独立原则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授予专利权或者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各国均依据本国法
律决定是否给某一申请以工业产权保护,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其他国家对同一申请是否授予工业产权不应作为考虑的因素。
5、强制许可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强制许可的条件是,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权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且又提不出正当理由。
6、驰名商标保护
无论驰名商标本身是否取得了商标注册,各成员国均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驰名商标的商标,拒绝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第二节  专利法
一、专业和专利法的概念
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
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从字面上讲,“专利”即是指专有的利益和权利。专利一词通常有两次含义,第一层含义的专利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一般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第二层含义的专利是专利权,即专利法保护的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西方国家,一般认为最早的一件专利是英王亨利三世1236年授予波尔多的一个市民以制作各布的15年的垄断权。实际上这是封建特权的一种形式,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专利。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威尼斯,于1474年颁布了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征的专利法,1476220日即批准了第一件有记载的专利。一般认为,英国1624年制订的《垄断法规》是现代专利法的开始,对以后各国的专利法影响很大,德国法学家J.柯勒曾称之为“发明人权利的大宪章”。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美国(1790)、法国(1791)、西班牙(1820)、德国(1877)、日本(1826)等西方工业国家陆续制定了专利法。到了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
工业发达国家的专利法陆续进行了修订,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制订了专利法。60年代以来,阿尔及利亚在1966年通过了新专利法,巴西在19691971年,印度、秘鲁、尼日利亚和伊拉克在1970年,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在1971年,墨西哥在1976年,南斯拉夫在1981年,都修订或重新颁布了专利法。阿根廷、叙利亚等国也对专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80年代初期,约有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阿尔及利亚和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苏联等国,除建立专利制度外,还采用发明人证书制度,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取得一定奖励,但不能拒绝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其发明。墨西哥则采用发明证书制度,发明人有权实施发明,但不能拒绝其他人使用,而可以取得国家批准的一定报酬。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就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依照专利法授于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一)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发明人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并能以有形形式表现的各种制成品,如新的医药产品或新的建筑材料等,方法发明是指发明人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获取某种物质或实现某种效果的方法或手段,如培养植物新品种的方法等。
举例:
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造纸术、指南针、火药、活字印刷术
中国现代的四大发明:杂交水稻、汉子激光照排、人工合成牛胰岛素、复方蒿甲醚
发明创造是需要创造性的思维和逻辑性思维,没有创造性思维和逻辑性思维的人,发明不出东西。
创造性思维:是通过一种具有开创意义的活动,即开拓人类认识新领域、开创人类认识新成果的思维活动,它是感知、记忆、思考、联想、理解等能力的基础。
逻辑思维(Logical thinking),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又称理论思维。
它是作为对认识着的思维及其结构以及起作用的规律的分析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经过逻辑思维,人们才能达到对具体对象本质规定的把握,进而认识客观世界。它是人的认识的高级阶段,即理性认识阶段。 
逻辑性思维,举例,爱因斯坦的父亲。两个人同时修烟囱……
【创造性潜能的测定】
为了能发现和培养具有创造性潜能的人,并更好的有效合理使用这些人才,通过近三十年的研究和实践证明,创造性能力是可以测定的。
RAT测验法----微弱相关性试验
梅德尼克提出,它认为创造力和智力是相互交叉的、相互包含。相互重叠的两天系统。一个人的创造性可以通过训练其对同样刺激产生不同联系得以提高。
方法介绍:主试提供的第四个单词与前面给出和提供的三个单词之间有微弱相关性,被试通过前面给出的三个单词,结合自己的思维能力和认知水平猜出第四个单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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