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技术合同的成果归属问题
技术合同的成果归属问题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但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
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4、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则,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而由后续改进方享有。 探讨有关委托开发合同知识产权归属
前些日子一位客户咨询有关委托开发合同知识产权归属,特别是其中专利权的申请问题,研究之余,觉得有必要将其撰写成文章,供大家共同探讨。
案情如下:
甲方:杭州某公司;乙方:杭州某大学。甲方委托乙方开发某新型自动化机械,因为该机械在国内尚属起步阶段,因此在合同签订时,甲方出于商业机密考虑未聘请任何律师,特别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进行合同的审核工作。现由于合同签订比较草率,双方在后来的合作 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矛盾。
合同片段如下:
??第十二条??
1、乙方享有专利的申请权,甲方享有专利的使用权,乙方的研究成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
2、关于本合同的知识产权特别约定:本合同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问题分析如下:
第一,本合同的主要利益点在专利权的归属上。如果根据第一条,则从习惯上不难判断,专利申请权归乙方一人所有,甲方只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属于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
第二,根据该条款,则得出一个较为矛盾的结果,那就是甲乙两方共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一种依法对智力劳动成果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专利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申请及国家的审查,只有是专利申请人才有可能享受完整的专利权。那么根据第二条的共有原则,甲方应当享有申请权。
矛盾点:
第一条说的是专利权属于乙方,甲方享有的是乙方授予的使用权(独占许可);第二条则说专利权属于双方所有,即乙方也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港星知识产权网观点:
一个途径是指,该合同的两条条款都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合同法中约定的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情况。因此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那么,这问题就会推给法官,由法官自由裁量专利权的归属问题。法官将成为解决该问题的唯一途径。
两个解释:解释一,甲方享有专利申请权。理由:第二条“特别约定”中说明了该合同的知识产权归两方共有。此外,根据第一条,甲方律师还可以辩解“合同约定乙方享有专利申请权并未排除甲方享有,加之第二条的共同共有”,再加上《民法》的公平原则,假如甲方没有了这个专利权,衡量整个投资和收益会产生巨大的差距。这显然对甲方是不公平的。
解释二,甲方不享有专利申请权,即甲方不享有专利权,专利权只由乙方享有,甲方则可享有独占的专利使用权。理由:根据第一条的理解,其实可以判定甲方放弃了专利权。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根据行业惯例,专利申请权一直是归属研发方,一般出资方仅享有专利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