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 ...

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为正确理解权利要求、准确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结合专利说明书、附图以及专利审查文件,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合理解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合理获知的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中的可替代部分,采取改变部分结构达到同样功能和效果的,应认定具有等同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在实现手段、功能、效果、目的、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等同的,应认定构成侵权。
正文
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该校校长。
  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周寨路与尚集街交汇区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满仓,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视公司)因与被告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瑞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清华大学、威视公司诉称:威视公司是第ZL200710304704.8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清华大学经威视公司授权,有权与威视公司共同就本案专利的任何侵权行为主张权利。本案专利的发明名称为“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于2011年12月28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止。根据本案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本案专利当前处于有效状态。本案专利共包含九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9涉及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被告许昌瑞示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专门从事X射线安全检测设备和金属探测设备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与原告属于同行业竞争者。经分析比对,许昌瑞示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集装箱/车辆检测系统所包含的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已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本案中,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许昌瑞示公司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的行为。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判令:一、许昌瑞示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二、许昌瑞示公司赔
偿清华大学、威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10万元;三、许昌瑞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许昌瑞示公司辩称:一、原告清华大学不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或专利权人,不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资格;二、许昌瑞示公司的产品只是进行实验研发的样机而非成品,其行为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更谈不上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三、许昌瑞示公司的产品没有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存在1.无准直器立柱;2.探测器不是均匀安装;3.探测器安装支架不可以调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四、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万元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请求驳回清华大学、威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7年12月28日原告威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授予“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的臂架结构”发明专利权,2011年12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10304704.8号。该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包括以下部件:准直器立柱、主梁、横探测臂、竖探测臂、竖探测臂立柱、和准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准直器立柱和所述竖探测臂立柱与所
述主梁连接,作为所述扫描装置臂架结构的框架,为所述准直器、所述横探测臂和所述竖探测臂提供支撑及调整机构,在所述横探测臂上,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所述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以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装置臂架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扫描装置臂架结构的框架是一个整体的龙门结构;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装置臂架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主梁上还有安装支架,用于安装对所有射线探测器进行冷却的探测器冷却系统;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装置臂架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竖探测臂上,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所述竖探测臂上还装有调整装置,对所述竖探测臂进行调整以保证所述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扫描装置臂架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竖探测臂上射线探测器阵列的安装高出所述横探测臂上安装的所述射线探测器,使得在探测面对角线上的X射线也可以探测到;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臂架结构,其中,所述准直器是通过下支座及调整支座与准直器立柱连接,调整调整螺栓可以使准直器进行平移和旋转;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臂架结构,其中,所述横探测臂是通过安装支座与主梁连接;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臂架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横探测臂调整装置,具有横向调整
螺栓和纵向调整螺栓;调整所述横向调整螺栓,可以使横探测臂进行平移和摆动;调整所述纵向调整螺栓,可以调整横探测臂与竖探测臂的相对位置;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臂架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竖探测臂包括左竖探测臂和右竖探测臂,通过下支座及调整支座与竖探测立柱连接,通过调整调整螺栓使左竖探测臂和右竖探测臂进行平移和旋转。诉讼中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专利保护范围的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5、6、7、8。
  2016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许昌瑞示公司在进行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的生产制造等行为,认为该产品涉嫌使用原告的相关专利技术,随后展开调查。(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6027号公证书载明:河南省环保厅网站上公布的编制于2016年8月份的“许昌瑞示公司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生产、销售、使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报告中展示了许昌瑞示公司拟投产的集装箱检查设备的基本结构与相关技术数据。(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6031号公证书载明: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士公司)的网站上公布的瑞示季刊产品资讯板块,公开展示宣传型号为CBS62-405的集装箱/车辆检测系统的照片和关于该产品的系统优势、技术指标等文字描述。其中有关于“双视角成像技术、多排密封阵列笔形探测器”等技术特征的描述,该型号产品与该院证据保全和现场勘验的许昌瑞示公司生产场地内的产品型号一致。许昌瑞示公司于2016年12月参加海关2016年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重新
招标),分别投标了02包“多功能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和05包“通过式快速检查系统”。
  2017年1月14日原告出具《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证明》一份,载明:威视公司许可清华大学在研究、商业开发中使用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多项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技术秘密,并授权清华大学就所涉知识权的任何侵权行为有权与威视公司共同向涉嫌侵权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投诉等。
  原告为调查专利侵权相关事实及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40万元,诉讼中两原告提交律师费发票,但未提供相应律师服务合同。
  诉讼中,根据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做出证据保全裁定,于2017年1月23日前往被告许昌瑞示公司位于漯河的生产场地进行证据保全。由于新年将近,许昌瑞示公司厂房已经关闭,人员放假,未能进入厂房内部进行保全。法院在与许昌瑞示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后依法将厂房各处大门加贴封条,并通过门缝进行了内部情况拍照和录像,约定节后上班即2017年2月6日进行现场勘察比对。2017年2月6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对许昌瑞示公司厂房内的产品型号为CBS62-405集装箱/车辆检测系统进行现场勘察比对,并对产品进行拍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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