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

  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再如何分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涉及现在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根据这种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保护人在文化、产业各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为内容的,包括著作权和发明权;第二类是以保护产业活动中的识别标志为内容的,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前一类又可分为以保护和促进精神文化为主的著作权与以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为主的专利权。
    但是在实际上,在上述公约之前,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已经有了关于工业产权的规定,说: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所以一般又把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两大类,在工业产权之下又分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等。这种分法也有道理。工业产权是涉及产业的,著作权则否。
    现在,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例如受保护对象又增加了版面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集成电路等等,而且还在增加。所以知识产权现在是一个尚在扩大中的、一类权利的总称。
    关于知识产权,有不少问题有待研究。
    1893年,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局与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局联合起来,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它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中国已在1980年3月3日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在第七节,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
    1994年6月16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发表
    白皮书分三部分: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白皮书说,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白皮书在结束语指出,世界上总有某些人视而不见中国的发展变化,不顾基本的事实,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妄加评论。对此论调,无需争辩,事实是最好的回答。
    主要知识产权法
1980 年 3 月 3 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递交加入书,6 月3 日生效,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
1982 年8 月23 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 年3 月1 日施行,1993 年2 月22 日第一次修订,1993 年7 月1 日施行, 2001 年10 月27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12 月1 日施行 2002 年 8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公布,2002 年9 月15 日施行
1984 年3 月12 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 年4 月 1 日施行,1992 年9 月4 日第一次修订,1993 年1 月1 日施行,2000 年 8 月25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 7 月 1 日施行。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2001 年 6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公布,2002 年9 月15 日施行
1985 年3 月19 日,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
1989 年10 月4 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近年来的知识产权法有:
2002 年2 月4 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布,2002 年4 月1 日施行
2004 年12 月28 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公布,2005 年3 月1 日施行
2005 年4 月30 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公布,2005 年5 月30 日施行
  知识产权制度的五大阶段
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各类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立法时间最早。其历史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1.萌芽阶段(13世纪至14世纪)
这一阶段出现了由封建王室赐予工匠或商人的类似于专利的垄断特权它为后来知识产权制
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2.初创和普遍建立阶段(15世纪至19世纪末)
在这个阶段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相继诞生如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1474年)、英国的《垄断法》(1623年)、英国的《版权法》(1710年)、法国的《商标法》(1857年)等。19世纪末绝大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指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版权制度) 。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末)
知识产权制度在这一阶段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纵向发展即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原有基础上通过不断修订变得更加完善、科学 尤其是随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的建立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呈现从各自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国际化、现代化的特点。在此背景下各国又签订了数量更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其数量达数十个之多)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逐步增多知识产权的种类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成立时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横向发展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外的更多国家得到实行。20世纪后期社会主义国家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广大已经取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也都实行了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也开始制定知识产权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国家的行列。当然在许多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前苏联和大多数东欧国家实行发明人证书制度和专利制度混合的发明保护制度(即所谓的双轨制)规定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只取得一定奖励不能拒绝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该发明。又如部分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实行 输入专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确认专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于这类专利是在外国(原宗主国)有效专利的基础上授予的本国专利局一经登记即可确认并获得。这种专利制度带有很大的依赖性实际上并没有建立本国完全独立的专利制度。
4.知识产权制度与贸易挂钩的阶段(20世纪末至今)
随着科技的发展国际贸易中商品知识、技术含量增加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为了取得和保持市场优势地位开始重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些国家不仅注意提高本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水平同时还设法利用国内立法以及签订或修改国际公约和条约来迫使其他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一阶段最引人注目的发展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极力推动订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5年起为世界贸易组织所替代)体系内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TRIPS的诞生不但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而且还提出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保护要求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得原来差异较大的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统一到了同一个最低保护标准上它对今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乃至各国经济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专利法最先问世,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 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虽然1618年的英国首先处理了商标侵权纠纷,但最早的商标成文法应当被认为是法国1809年的《备案商标保
护法令》。1875年法国又颁布了确立全面注册商标护制度的商标权法。以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当推英国于1710年颁布的《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被称为《安娜女王法》。法国在18世纪末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使与出版印刷更为密切相联的的专有权逐步成为对作者专有权的保护。以后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沿用法国作者权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后颁布了两个《版权条例》,于1898年颁布过《版权法》。1899年日本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当年在过去版权立法的基础上颁布了《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来源于 19世纪50年代的法国,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说为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一说为1896年德国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但美国是最早产生现代意义上竞争法的国家,其立法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除大量判例外,还有《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英国现代竞争立法相对较晚,但以案例法著称的英国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可以追溯到15世纪,较全面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完成20世纪的中叶,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贸易管理法》、《转售价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国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重新进行了制定,并多次进行了修改。 1957年又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使德国的反不正
当竞争法体系更加完善,为德国的经济高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国的后尘,又在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该法以后经过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体界定了12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法力度,除高额外,还有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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