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发〔 2018 〕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 更好地发挥
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使作用,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联合我区实质,拟订本规定。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例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明令严禁
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 对投资者一律开放。 鼓舞和指引公司
要点向高原生物、特点旅行文化、绿工业、洁净能源、现
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家产投资。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四条 公司自2018 年1月1日至2020 年12月31日,从
事《西部地域鼓舞类家产目录》 且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收入
总数70% 以上的,履行西部大开发 15% 的公司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 公司切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自 2018 年1月1日 至2021 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中属于
地方分享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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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公司员工总数 50%( 含本
数)以上的;
2.公司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所有营业收入比重 40%( 含
本数)以上的 (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 的公司不受 40% 比率限制 )。
本条款不合用于从事限制类、裁减类行业的公司。
第六条 公司切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自 2018 年1月1日
至2021 年12月31日,免征公司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1.从事特点优势农林牧产品的生产、加工的公司或项
目;
2.切合条件的扶贫公司或项目;
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 拥有民族特点的旅行纪念品
及民族风俗生产生活用品的公司或项目;
4.从事新式建筑资料生产和装置式建筑家产的公司或
项目;
5.切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公司或项目;
6.切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办理、垃圾回收、重生
资源回收的公司或项目;
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
公司或项目; 或切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的合同能源管
理项目和切合国家环境保护、 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余绿家产
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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