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5〕207号)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立创新创业模块和创新创业学分,创新创业模块分为创新创业课程、创新创业训练、创业实践三部分。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取得8个创新创业学分,其中创新创业训练与创业实践至少取得2个学分。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其超过学校规定的创新创业学分部分,可转换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四条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成果、创新创业训练成果、创业实践成果等,经学院认定后,可替代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条 学生在四类以上学术期刊上公开以第一作者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专著(教材)、或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可直接认定为毕业论文(设计)。论著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铜陵学院。自主创业的学生能够提供创业相关的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材料和创业实践报告,也可直接认定为毕业论文(设计)。
第六条 学生通过立项开展的创新实验、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经认定可作为一门专业课课程学习。
第七条 获得A类竞赛一等奖及以上,或已注册创业公司,或创业项目已入驻创业园区运营6个月以上的学生,可根据创新创业兴趣、意愿和需求申请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八条 对已注册创业公司或已入住创业园区的学生,
可办理相关手续后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创业学生可根据创业需要确定休学年限,创业休学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9条 学生休学创业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恢复学籍,继续学业,达到毕业条件,可获取毕业证书。
第10条 学生休学创业期间所获得的奖励、开展的创新实验、发表的论文,以及自主创业经历等可按规定认定学分。
第11条 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完成学业,按结业处理。
第二章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创新创业课程,创新创业课程为必修课,学生在校学校期间至少取得6学分。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按下列认定
1.创新创业课程(不低于6学分)
序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 |
1 |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必修) | 1+1 |
2 | 创业学基础(必修) | 2 |
3 | 研究方法课程 | 2 |
4 | 学科前沿课程 | 2 |
5 | 会计基础(理工文艺可选) | 2 |
6 | 财税知识(理工文艺可选) | 2 |
7 | 金融投资(理工文艺法可选) | 2 |
8 | 企业管理 (理工文艺法可选) | 2 |
9 | 工程知识(经管文艺法可选) | 2 |
10 | 设计知识(经管文艺法可选)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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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创新创业训练与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参见附件“铜陵学院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学分设置认定标准”。
第三章 学分认定转换的程序
第十四条 各专业要在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毕业要求中明确创新创业的要求,并设立相应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学分认定,需填写《铜陵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各学院安排专门人员对学生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并予以公示,计入创新创业成绩档案和成绩单。申报材料和支撑材料由学院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学分转换,需填写《铜陵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转换申请表》,并附学院盖章《铜陵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分认定申请表》,报教务处处理。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对学分的认定出现争议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决。必要时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此认定为最终认定。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已获得的学分,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生因创业需调整学业进程,延长修业年限,需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铜陵学院创新创业训练与创业实践学分设置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