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一个科研研究所受某生产单位委托研究开发新的生产工艺,双方未就新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过约定。在研究开发中,该研究员利用生产单位按约定所提供的研究设备和生产资料完成了新工艺的开发,并发明了一种新的生产方法。研究员就该项发明创造提出了专利申请,生产单位提出异议,认为该项发明创造是利用了本单位的设备和资料,所以应与研究员共有专利权。
分析:
1)该项发明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2)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为什么?
2、甲厂研制出一种W型节水开关,于20008月提出申请,20015月专利局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乙厂19915月下达过W型节水开关的任务书,但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199912月县工业局向乙厂下达通知决定将W~列入新产品开发计划。20016月乙厂试产,其产品主要特征与甲厂专利产品相同。20024月乙厂完成产品定型图纸,到年底共销售2000件产品。
甲长发现乙厂行为诉至法院。乙厂以其在甲厂申请前已做好生产该产品的必要准备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合法,并驳回甲厂的诉讼请求。
分析:
1)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什么行为或权力?
2)该行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3)乙厂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32003年底,某大学实业公司与A公司进行技术合作时,向对方提供了一份“饮食器皿消毒剂”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同年,双方签订合同,合同载明该技术为某大学专利产品。后双方发生矛盾,A公司请求省专利局处理,专利管理局审查时发现该专利已于2000420日终止,于是专利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
分析:该大学实业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4、《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
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饭后茶余》。S发现后,认为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其作品,也未支付报酬,故诉至中国法院。
请问:
1)《饭后茶余》辩称其转载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需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需向S支付报酬。该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休闲》认为S散文首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该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5:24: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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