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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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鲨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3层。
法定代表人:周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婵,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金区块链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明华国际中心3401室。
法定代表人:赖龙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鲨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鲨丁公司)与被告国金区块链科技(杭州)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23日、3月17日、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鲨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平、孙亚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鲨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软件开发费用550万元,以及以25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月29日签署《研发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软件开发服务,研发服务费总计1,000万元。自协议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先向原告支付100万元;完成第一次测评后,被告再支付250万元;完成第二次测评后,被告再支付350万元;最终目标软件经被告验收合格,测试网上线运营且无重大问题出现超过25天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尾款3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迟延支付的违约金以迟延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为计算标准。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款项100万元,原告依约于2019年3月完成了涉案软件的开发,并交付给被告使用。根据约定,原告于2019年3月和7月协助被告参加中国A中心
的两次测评并于2019年7月12日通过测评。被告将涉案软件投入运营后一直运行良好,从未出现过任何质量问题。就后续研发费用的支付,涉案软件通过第一次测评后,被告于2019年4月2日向原告支付250万元,并于第二次测评通过后的2019年12月25日向原告支付100万元。剩余尾款550万元,原告多次催款,直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国金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研发合作协议》,其中,与本案相关的内容:定义:基础软件:基于QuarkChain开发的下一代高性能版本的公链。目标软件:将使用基础软件作为库某,并针对国金区块链开发的新功能的软件。1.1甲方委托乙方组建研发团队,按照甲方需求的内容进行针对性研发,最终形成经测试符合甲方要求且可以正常独立运营的目标软件。1.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按照协议《附件一》《附件二》的要求为甲方研发目标软件,并在合同期内尽力帮助甲方申请至少10项《软件著作权》及5
项发明专利,且以上知识产权均应跟目标软件研发内容有关。3.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在基础软件的基础上按照甲方的需求继续研发,并最终开发完成符合甲方要求且可以正常运行的区块链系统软件(简称目标软件)。为避免歧义,目标软件的构成及功能需求、验收标准以经甲方确认的《目标软件需求说明书》(见附件一)为准。3.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目标软件开发进度表》(见附件二)约定的时间完成目标软件的定制开发,并进行上网运行测试;测试网应可以持续运行至少20天,且满足本协议约定的功能。3.8乙方应在目标软件验收合格时向甲方交付目标软件(包括全部源代码、系统技术文档、数据等)。4.2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总对价为1,000万元,且甲方应某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0万元,乙方收到款后,应完成研发团队的组建及研发工作的基础筹备。2)乙方应配合甲方计划2月份参加中国A中心的软件测评第一次测评,区块链部分由赛迪(青岛)区块链研究院有限公司实施,具体测评内容见附件三。在测评过程中,在合理的范围内,乙方需要提供初步测试目标软件和支持测评通过;通过评测之后的10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50万元。若甲方参加的测评未通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甲方100万元,并且双方合同终止。3)甲方参加中国A中心的第二次测评全部通
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350万元。4)在以下条件实现的情况通过10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300万元:A目标软件功能合格并通过甲方验收,软件系统测试网上线运营且无重大问题出现的情况超过20天。8.2如果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某迟延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迟延三十日仍未足额支付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向甲方收取本协议约定总对价10%的违约金。11.2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如下:附件一《目标软件需求说明书》,附件二《目标软件研发进度表》。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45: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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