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全松与石家庄三环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阀门三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 ...

僧全松与石家庄三环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阀门三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石民五初字第00196号
原告僧全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中钢集团公司退休干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十字坡西里7栋4单元20号。
委托代理人靳红霞、赵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头街43号。
法定代表人魏明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海森、李国昌,该公司职员。
被告石家庄市阀门三厂,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头街43号。
法定代表人魏明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云海、梁海森,石家庄市三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魏明义,男,汉族,石家庄三环股份有限公司和石家庄市阀门三厂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石家庄市北马路25号宿舍10栋1单元203号。
僧全松诉石家庄三环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阀门三厂、魏明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4月8日原告以专利发明人的身份与阀门三厂签订《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协议》向阀门三厂提供专利及成套无料钟技术和技术服务,阀门三厂以入门费加销售提成的办法支付原告报酬,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三被告违约,拒付原告应得报酬。协议签订后不久,阀门三厂拆分为三个股东转制为三环公司,且该公司仍由魏明义担任法定代表人,三环公司已销售无料钟炉顶设备80多套,每套160万元,销售总额为126380000元应向原告支付报酬10%,即12368000元。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支付实施专利技术及专有技术的报酬1236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是由石家庄市阀门三厂、石家庄桥东区国资局等五家合资生产阀门、机电设备的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阀门三厂为各自独立的法人,我们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协议》,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石家庄市阀门三厂辩称,我厂并未与原告就“钢丝绳传动的高炉炉顶溜槽布料器”签订过《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协议》,只是在1999年4月8日与青岛冶金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协议》,该协议的甲方为青岛冶金房地产开发公司而非僧全松。当时僧全松是青岛冶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僧全松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在履行职务而非个人行为,所以僧全松与本协议无直接利害关
系,法院应当驳回僧全松的起诉。
被告魏明义辩称,1999年4月8日石家庄市阀门三厂与青岛冶金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协议》当时僧全松是合同一方青岛冶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一种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应当是青岛冶金房地产开发公司而非僧全松本人,被告也不应当是答辩人个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僧全松起诉三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协议系1999年4月8日签订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协议》,该协议只有僧全松和魏明义个人签名,没有任何单位的公章,格式是未经排版的草稿。被告提供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协议》签订的日期也是1999年4月8日,该协议有僧全松和魏明义个人签字及青岛冶金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石家庄市阀门三厂的公章,格式较正规,文中改动的两个字上均盖有双方单位公章。僧全松在签订合同期间系青岛冶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明义自签
订合同至今仍是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签订《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协议》的当日,双方还签订了“付款协议”,该付款协议均有僧全松和魏明义个人签名,双方加盖公章,表明石家庄市阀门三厂向青岛冶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技术培训费10万元整。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供的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同一天;签字均是当时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转让的内容基本相同,包括合同开头的前序部分一字不差,合同转让的技术均为高炉炉顶设备,合同中均涉及86104673。0号专利,权利要求也完全相同都是要求提成10%,技术服务的内容也相同。按照签订合同时应适用的《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法人签订技术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故认定,原告提供的协议是被告提供协议的草稿或意向,合同尚未成立,经过修改后又正式打印、排版、加盖公章,形成了被告提供的正式合同并已实施。合同的出让人系青岛冶金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的受让人系石家庄市阀门三厂,而不是僧全松个人。僧全松个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㈠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僧全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僧全松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春风
审判员王玲丽
审判员黄良涛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康素敏
版权所有: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10: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40863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阀门   原告   公司   协议   石家庄市   全松   技术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