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技术创新示 ...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石家庄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10.18
【字 号】石工信[2013]260号
【施行日期】2013.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工信[2013]260号)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属企业:
  为大力实施工业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和跨越赶超步伐,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省出台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8日
  石家庄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工业创新驱动战略,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跨越赶超目标实现,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主要工业行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负责全市示范企业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报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具有石家庄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
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有中方控制权;
  (三)已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四)技术创新成果实际应用成效显著;
  (五)近三年内应取得一项以上已受理发明专利或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并已实施了成果转化;
  (六)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2.5%以上,有健全
的研发机构或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具有合作协议的合作关系。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已形成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利润率逐年增加,新产品产值率保持在10%以上。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和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在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能减排、提高效益等方面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七)新产品开发、工业设计、品牌培育、知识产权运用等工作在全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
位。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企业向其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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