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专利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

南方医科大学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专利管理工作,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我校的科技竞争实力,提升我校的专利总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员工、学校聘用人员以及各类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发明均为职务发明,其内容为:
㈠我校师生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㈡我校师生员工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㈢我校师生员工在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㈣我校师生员工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南方医科大学,专利被授权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我校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属于我校所有的专利。
第二章专利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宣传普及专利的基本知识,接受师生有关专利的法律和事务咨询,制定学校专利的工作规划;
㈡负责学校专利的管理工作,包括审查专利申请,申报专利,负责专利权的维护,协调解决专利纠纷等;
㈢负责专利档案的管理;
㈣负责我校专利成果参加国内外发明展览会及交易会的组织工作;
㈤负责专利的推广、转让及奖励;
㈥负责学校专利基金的管理。
第三章专利申请
第六条凡我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发明人均需填写《南方医科大学专利申请审批表》(附件1),由发明人所属单位审查确认后,交学校科技处成果专利科审批。
第七条学校科技处负责联系专利代理机构对待申请的专利进行审批,以明确该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及实用性,并对该专利后期的推广应用前景进行综合分析。审批合格后,由科技处联系专利代理人进行专利申请。发明人未经学校允许,自行缴纳专利代理费用的,学校不予承担上述一切费用。
第八条专利申请的所有文件的原件由学校统一存档。发明人不得自行获取、保存专利申请中所产生的文件原件。
第九条发明人应主动并积极配合学校进行专利的推广实施。
第十条与校外单位合作申请的专利(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如由南方医科大学负责申请,则在申请前必须明确专利权的归属及利益的分配。同时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合作合同等文件,并详细说明该专利推广实施所需的条件。
第十一条对于一项发明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学校只资助其所申请的发明专利。
第十二条专利授权后,发明人必须提供《专利实施可行性报告》,以备专利进一步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专利受理、授权及实施后,发明人按有关规定获得奖励。
第四章资助与奖励
第十四条学校资助专利的范围为南方医科大学为申请人(及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第十五条资助费用包括专利代理费、申请费、印刷费、登记费、印花税、附加费、实审费及授权后3年年费。3年内,如该专利已实施,则学校继续支付专利维持费,如未实施转让,学校原则上将停止对该项专利的资助,如有特殊情况,发明人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给予继续资助。
第十六条学校停止资助的专利,发明人如不愿放弃,可自行缴纳维持费。在学校停止资助后该专利得以实施,学校将负责报销其自行缴纳的维持费,并继续享受资助,同时给予相应的风险投资奖励,剩余收益分配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七条专利申请中发生的资助费用由学校统一交纳,发明人不应自行交纳,否则,学校不予承担。
第十八条专利授权后,学校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专利推广实施后,学校所获收益的分配参照《南方医科大学科技开发管理规定》中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转让与实施
第二十条专利权的转让是以专利权人变更为前提的一次性买断专利技术成果的转让方式。专利权转让后,除该项专利的发明人仍享有署名权、荣誉权等精神权利外,原专利权人失去对该项专利的一切经济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校专利权的转让,需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签订转让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专利的实施需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附件2),经学校同意后,签订《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发明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实施职务专利。如发明人擅自转让、实施该专利,损害学校权益的,要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专利基金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专利基金,主要用于:
㈠资助职务发明申请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支付专利的申请费、审查费、代理费及授权后前三年年费;
㈡专利授权、成果获奖后的专项奖励;
㈢专利检索费及咨询费;
㈣经科技处审查和校领导批准的其它开支。
第二十八条学校每年拨款50万元作为专利基金的专项经费,并列入学校科研经费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专利基金的使用与预决算,由学校科技处负责管理,使用结果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学校科技处。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8年12月1日公布的《第一军医大学专利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1:18: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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