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5.07.17
∙【字 号】沪知局〔2015〕89号
∙【施行日期】2015.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申请
正文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指南》的通知
沪知局〔2015〕89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指南》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7月17日
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指南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的申请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一般资助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2. 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3. 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4. 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辖区。
(三)资助申请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二、资助项目和费用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1. 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2. 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
3. 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4. 专利代理费,2012年7月1日以后申请的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国内实用新型的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和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
(三)国内外观设计的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和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五)国外专利资助的项目、金额和限制如下:
1. 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每项发明专利”是指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同一件发明创造。“不超过5个国家”是指最多资助5个分别进行实审的国家的授权,对于由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在相关国家均有效的,视为1个国家的授权。
2. 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3.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4.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三、申请资助期限
(一)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期限为6个月:
1.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从申请费缴费日开始计算;
2. 国内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和代理费资助,从授权费缴费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