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 关于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申请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关于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申请和归属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1. 委托开发:如果一项发明创造是由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所完成的,那么除非另有协议,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研究开发人。也就是说,如果一项发明创造是由委托方委托给被委托方进行研究和开发的,那么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被委托方。 2. 合作开发:如果一项发明创造是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那么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也就是说,如果一项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更多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那么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所有合作方共有。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想要转让专利申请权,其他各方都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如果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那么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可以单独申请或者共同申请专利。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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