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驱动知识产权审查变革:技术逻辑、价值准则与决策问责

人工智能驱动知识产权审查变革:技术逻辑、价值准则与决策问责
作者:张惠彬 王怀宾
来源:《科技与法律》2021年第04期
        摘 要: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以人工智能驱动知识产权审查,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效能,强化知识产权源头治理,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从技术逻辑看,人工智能能够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审查压力不断增加与审查能力增强不足的矛盾,在缩短审查周期、提高审查质量方面具有优势和实现的可能性。从价值准则看,人工智能驱动知识产权
审查须回应国家和社会的需求,遵循加快审查速度、提高审查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則。与此同时,人工智能驱动传统的救济为主的事后纠正制度转向权利救济与决策问责相结合的责任制度,在明确审查人员责任构成同时,还需对人工智能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规制。
        关键词: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审查;技术逻辑;价值准则;决策问责
        中图分类号:TP 18;D 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1)04-0099-09
        引 言
        知识产权审查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市场行为的“守门人”,一方面需要快速回应市场主体的创新性需求,另一方面需要压制和否定低质量知识产权产生与非创新恶性竞争环境形成1。自2010年超过日本和美国,中国专利申请数量连续十年高居世界第一位,发明专利在2019年申请数量是第二位美国的两倍之多;商标申请数量更是连续十七年稳居榜首,2006年中国商标申请数量尚还是美国的两倍左右,2018年则几乎扩大到12倍[1]。审查工作面临
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一是在可预期的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注册申请数量持续增加与知识产权审查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二是知识产权审查难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注册量的持续大幅增长直接导致知识产权数据库基础比对数据量大幅上升,审查检索比对的难度也随之相应增大。以商标为例,现在审查一件商标相当于 2008 年审查 6.4 件的工作难度2,同时《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的逐年调整,审查员对商品或服务类似关系的判断和审查标准把握的难度也相应增大3。三是国务院对知识产权审查时限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2],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便利化改革,五年内将商标审查时间压缩到四个月以内,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三分之一,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一半。4因此,知识产权审查工作任重道远,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审查的困境,巩固好知识产权大国建设的成果,将会对知识权强国建设的长远目标尤为不利。
        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效能,要充分吸收当前科学技术进步的红利,以人工智能技术促进知识产权审查提质增效,进行技术性变革,从根本上解决数据过载与标准不统一的问题[3]。人工智能在极大提升知识产权审查效能的同时,新一代人工智具有的通用目的性、算法黑箱以及数据依赖性等特征,将可能引发社会、企业、政府、个人等不同维度的风险和
挑战。尤其在当前外部审查压力不断增加、内部审查标准愈加严格,同时科学技术发展所具有的革新力吸引之下,若以人工智能技术嵌入知识产权审查,而对其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中的全部内涵不加以充分理解并提前规制其风险,将会陷入“技术决定论”的思维桎梏。而只有在否定“技术决定论”的前提之下,我们才可以在行政管理的技术性变革中掌握主动权,才拥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的讨论空间[4]。因此,在充分理解人工智能技术逻辑,探明其价值准则,并优先制定政策规范可能产生的问题之后自主进行政策抉择——即是否以及如何引入人工智能嵌入知识产权审查,并由此建立出多元化、个性化、高效能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
        一、人工智能驱动知识产权审查变革的技术逻辑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是指,用机器模拟、实现或延伸人类的感知、思考、行动等智力与行为能力的科学与技术[5]。在产生之初,其主要用于解决需要大量重复计算与检验,并且对计算效率有严格要求的密码破译等工作。而随着科学技术与数学理论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已经不再局限于简单的重复检验,而具有了“学习-运用”的内涵。在人工智能发展的历程中,通常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基于“传统算法”主导的“专家系统”等典型运用的人工智能以及以 “机器学习算法”主导的人工智能。
        我国知识产权审查技术性变革分为两个阶段,一是2008年以来以“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三期工程”、“专利电子审批系统”、“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建设”等项目为建设目标的信息化、自动化变革;二是近年来以“商标图像图形检索”、“专利自动分类与检索”、“机器翻译”、审查工作分配等为未来方向的人工智能变革。信息化、自动化是人工智能的数据基础与互联网基础,而人工智能则是建立在前述基础条件下的“大数据+算法”。虽然我国知识产权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现了国家要求建立“电子政务”的阶段性目标,但是当前知识产权审查的“电子政务”形式并非完全“智能化”,“智能化”应当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三者缺一不可。尽管如此,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智能化”却具有更为广阔的前景,相较于传统政务,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影响更为直接。传统政务的复杂性、灵活性、多样性与价值判断的多元导致了当前人工智能一定程度的“无能为力”。而知识产权审查制度中,所面向的对象并非复杂的事物与具体的人,而是图形、彩、技术等以载体表现出的“知识”的具体形式,所完成的工作是一定标准之下的重复性的“数据对比”。而人工智能无论是严格执行标准还是高效重复数据比对,都具有极强的效率,能够解决不断增加的基础数据过载矛盾。当前,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审查这一设想不只停留在理论层面,而且已于各国知识产权局有了初步的运用。在商标检索方面,我国知识产权局在2
019年正式上线“图形智能检索系统”,实现了商标审查工作由纯人工检索向“以图搜图”智能检索的转变[6];俄罗斯联邦工业产权局也正在积极探索使用神经网络和深度学习方法提高发明和实用新型审查中相似性检索的效率;在机器翻译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16年推出WIPO Translate人工智能翻译工具,以满足专利领域的特殊翻译需要;在审查工作自动分配方面,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目前正在探索利用自然语言处理理解专利文档,并将其自动分类至相关专业,减轻了专利行政管理工作[7]。而美国专利商标局则具有一整套人工智能分析程序,以加强其对知识产权管理的理解(见图1)。
        二、人工智能驱动知识产权审查变革的价值准则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会议强调,“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从……审查授权……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明确知识产权审查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会议上,习近平提出,“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 [8]。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9],对知识产权审查工作寄予厚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论述与要求,实际上是
知识产权制度“行政价值”本质的体现,表达了公共行政(客体)对于人类社会(主体)的积极意义及其有效性,反映了国家与社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希望、理想、信仰和寄托[10],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指出了方向,表明知识产权审查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加快审查速度、提高审查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准则。
        (一)速度变革
        人工智能的首要价值在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查速度,缩短审查期间。随着创新意识的提高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体创新热情高涨,每年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申请数量急剧增加,社会创新需求不断提高。2008年商标注册申请量为96.8万件,专利注册申请量则为82.8万件,2019年商标注册申请增加到783.7万件,而专利则增加到438.1万件,其他知识产权申请数量也急剧增加。与不断增加的知识产权申请量相比,短时间内知识产权的审查能力却没有呈相应提高趋势。依据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显示(见图2),在2011年至2017年期间,商标审查量明显低于商标注册申请量,一方面是由于商标申请数量急剧增加,另一方面则是为满足不断缩减的审查周期的要求所导致的。而在2018年,首次出现审查量高于申请量的情形,同时审查周期也降低为6个月(2017年为8个月),这主要得益于
2018年“商标智能检索功能”在6家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推广试用。而从之前商标审查周期的变化情形来看,“信息化”与“自动化”在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缩短商标审查周期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传统算法”主导的“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不仅在加快审查速度方面表现优异,同时其在线服务改进了数据采集过程,特别是结构化著录项目数据,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例如《专利法条约》)和技术框架(特别是WIPO标准)下对其予以标准化和明确定义,使得传统纸质文本(传真、WORD、PDF等)转化为机器可读的XML文本(可扩展标记语言,一种简单灵活的文本格式,用于在互联网上数据交换),为人工智能技术运用打下数据基础。
        相较于商标,专利审查形势却更加严峻。自2008年以来,专利审查效率显著提高,但面对不断增长的申请数量,审查周期却未见明显缩短(见图3)。根据知识产权局数据,专利发明年申请数量由2007年的24.5万件增长到2018年的154.2万件,2007年专利发明平均审查周期为26个月,2018年发明专利平均授权周期在22.5个月。在年平均申请量以10%以上同比增长的基础之上,专利授权周期仍能够稳中有减,一方面得利于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常规审查能力增强,另一方面则归结于审查技术的变革。但是相较于商标审查周期的大幅度缩减,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的审查周期未成相应缩减趋势,这主要受制于专利数据与标
准的多样性(附图、公式、机械构造等)导致难以统一为机器可读文本,同时专利还未实现人工智能的自动分类与检索。对数据和文档进行手工分类,对摘要、全文和任何进一步编码,然后由熟练的检索者使用分类符号进行检索的布尔检索仍是当前知识产权局所普遍采用的技术[11]。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的速度价值在专利审查面前的无能为力。相反,在借鉴大幅度提高商标审查速度的经验与智能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专利审查的智能识别数据、分类与检索具有更大的应用前景。因此,在面对不断增加审查压力的同时,缩短审查周期,回应社会创新需求不仅是“人工智能”的价值准则,同时其具有相当的可能性。
        (二)效率变革
        人工智能的核心价值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大幅度提升知识产权审查的准确率,降低复审和异议机制的启动频率,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效率首先属于经济学概念,是指劳动成果与劳动的比值,但有学者误将效率认为是成本与收益的比值[12]。这一定义混淆了效益与效率概念,尤其是在我国早期常常将效率等同于节约时间、提高速度的普遍现象下,片面追求审查速度而忽略审查质量,就必然会导致对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消费
者甚至是公共利益的侵害[13]。同时,高效率应当包括付出的劳动成本能够收获较高的价值,反映在知识产权审查中,就是尽量保证实质审查的正确。若是以清除积压审查数量与缩短审查周期作为知识产权审查的主导思想而忽略了审查质量,表面上提高了审查效益,但另一方面不仅增加了利害关系人维权成本与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增加了复审、撤销、注销、无效宣告的程序成本与知识产权的执法成本,这样一来,效益越高反而效率越低。而按照效用经济学的观点,效率实质上是指“资源的有效配置所实现的帕累托最优状态” ,而反映在知识产权审查制度中,则是如何在审查速度、审查期间与审查的准确率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当然,帕累托最优是一个不断优化的过程,在过去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中,我们所确定的平衡点将会在面临新的创新压力与新的“技术性变革”下被打破,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依托的“人机协同”将会形成新的帕累托最优,使得大幅度缩短审查期间的同时能够保持更高的审查质量,破除体制机制改革的瓶颈。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40: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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