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8.05.29
【字 号】豫知〔2018〕36号
【施行日期】2018.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知〔2018〕36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6号)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创新驱动发展,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2018年5月29日
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
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6号),全面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市、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自愿申报、科学评定、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严格考核”的原则进行知识产权强县(市、区)管理。
  第三条 知识产权强县(市、区)工作的申报对象为:全省符合条件的县、县级市、市辖区。
  第四条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知识产权强县工作的评定考核、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强县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主体。(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分为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在下文简称为试点县市区、示范县市区。)
  二、申报评定
  第五条 试点县(市、区)申报条件
  1.区域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区域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人以上,设有知识产权专项经费。
  2.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完善。出台专利资助、奖励等政策,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3.知识产权数量质量较高。上年度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或者增长率超过10%,或者专利申请量增长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4.知识产权保护有力。配备不少于2名执有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协助所在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5.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有效。在促进专利产业化、质押融资、开展专利奖励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有成功案例和典型经验。
  6.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创新发展方面形成明显的县域特优势。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试点县(市、区):
  1.上年度专利申请增长率(或发明专利申请增长率)为负数;
  2.申报前两年内发生过重大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未能得到及时有效遏制,造成恶劣影响。
  第七条 示范县(市、区)申报条件:
  1.省知识产权强县试点阶段满二年,且考核成绩优秀的县(市、区)。
  2.区域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区域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3人以上,并设有知识产权专项经费。
  3.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完善。出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等激励政策,形成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4.知识产权数量质量较高。上年度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或者增长率超过20%,或者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5.知识产权保护有力。配备不少于3名执有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协助所在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6.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有效。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拥有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
示范或领军企业,在促进专利产业化、质押融资、开展专利奖励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有成功案例和典型经验。
  7.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创新发展方面形成明显的县域特优势。
  第八条 试点、示范县(市、区)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每年省知识产权局下发通知后,由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初审推荐。所在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省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函。省直管县(市)可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
  3.形式审查。省知识产权局主管处室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申报材料包括:(1)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申报书(附件1);(2)县(市区)政府本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及三年工作规划(附件2);(3)省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推荐函;(4)相关证明材料。
  4.评审确定。从省知识产权专家库抽选专家,对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打分,省知识产权局相关处室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方案报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当年度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的名单。
  5.公示公告。确定的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名单在省知识产权局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6.正式发文。公示无异议,由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正式发文,授予“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称号。
  三、考核及管理
  第九条 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每轮试点、示范期限为三年,每年年底进行年度考核(附件3),每三年复核一次。
  第十条 试点、示范县(市、区)到期前三个月内,由县(市、区)政府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出具评价意见。逾期未提交复核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需要提交的复核材料:(1)复核申请函;(2)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评价意见,省直管县(市)出具自评意见;(3)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作考核表(附件3)自查情况;(4)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发文公布复核结果,并在门户网站公布。复核合格的重新确定为“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复核不合格的试点县(市、区),取消试点称号,且二年内不得申报;对复核不合格的示范县(市、区),给予一年时间整改,整改仍未合格,则取消示范称号,且二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复核不合格:
  1.试点县(市、区)复核测评总分低于70分,示范县(市、区)复核测评总分低于80分(均含加分项累计分值);
  2.连续二年专利申请增长率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增长率为负数。
  第十三条 对新获批或复核合格的示范县(市、区)给予支持。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示范县
(市、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强县工作:
  1.以不当方法影响强县工作评定、考核验收或复核的;
  2.在报送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3.发生重大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
  第十五条 强县建设出现工作终止、未通过考核验收或复核等情形的,在对外宣传中不得使用或继续使用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相关称号。
  第十六条 已评定的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区域按照第10条内容参加2018年度复核。复核成绩达到示范县(市、区)标准则认定为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复核成绩达到试点县(市、区)标准则认定为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复核未通过则需重新申报试点县(市、区)。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直接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需按照第10条内容参加2018年度复核。复核成绩达到示范县(市、区)标准则认定为省级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复核成绩达到试点县(市、区)标准则认定为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复核未通过则需重新申报省级试点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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