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 事 裁 定 书
***********“Elvie埃尔薇”展位外观状况以及该展位展示的物品、取得的介绍单、名片等拍摄照片二十九张。拍摄的照片显示展会现场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并放置了“Elvie埃尔薇”官方及天猫国际旗舰店的二维码。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第十八条规定,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从美德乐控股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证据看,齐里奥公司不仅在展会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而且在展会现场提供了“Elvie埃尔薇”官方及天猫国际旗舰店的二维码。美德乐控股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能证明齐里奥公司在展会现场有销售产品的意思 表示,故被诉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地为上海市。根据《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等第一审案件。美德乐控股公司选择在被诉侵权产品许诺销售地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许恒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于被告适格问题应否予以审查,应当以是否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为依归,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区分情形加以判断。具体而言,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有关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可以待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再行审查。本案中,美德乐控股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本案的许诺销售地位于上海市,故许恒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不影响本案管辖连结点的确定,对其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可在案件实体部分进行审理,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暂不予理涉。综上,齐里奥公司、许恒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李锋审判员周桂荣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马焕君书记员尹明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