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与贵方就上述外观专利纠纷一事进行多次协商,双方就该专利是否有半年未有新申请专利的状态存在重大分歧。对此,特写意见陈述书如下:
一、对方的涉案专利1、专利号: zlxxx。 2、专利权人: XXX公司。 3、专利申请日: xxxx。 4、专利申请号: xxx。 5、专利授权公告日: xxxx。二、我方要求
三、在现有技术情况下,若我方发现对方在半年内未提交过任何新的专利申请文件,也未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我方视为对方无新申请的专利权。四、其他相关问题1、如果对方想让我方修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需征得我方同意后再变更。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可以采用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形式进行。 3、专利局驳回了原告专利复审申请。 4、原告的起诉属于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 对方称,我方所有专利均系基于现有技术的专利技术,所以不存在没有新申请专利的状态,而且我方也并没有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无效的宣告请求。我方答辩认为,我方现有技术中
所有的专利技术是被告方的涉案专利及其专利申请记录中的现有技术中自动获得的信息,故不能将我方专利和被告的涉案专利归类到一个技术领域。另外,被告方称对我方在2010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在当时享有的权利,却从未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在2010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在当时享有的权利,但被告方至今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1、不能提供,因为外观专利涉及的是产品外观设计,是由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这项申请会被审查员提出审查意见,而这种审查意见也会在初步审查阶段产生。对此,我方作为申请人是无法预料的,甚至我方是在得知最终的审查结论后才得知的,因此外观专利所需要提交的是新颖性检索报告,而不是初步审查意见。 2、虽然外观专利涉及的是产品外观设计,是由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但是该产品一般还包括对产品材质、结构等各种具体技术参数,因此这种新颖性的判断标准,应当适用于上述相关的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