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富康空气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苍龙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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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苍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宗,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富康空气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锡凯,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苍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龙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富康空气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苍龙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并驳回富康公司一审全部诉请;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富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富康公司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权利。苍龙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撤回或更改己方申请书的内容,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首先,富康公司专利《说明书》里面内容只是对现实存在的自然规律、现象及已经公开的技术常识进行罗列和记载,不存在任何独创性。其使用的词语及语句也是对现有自然规律、现象及已经公开的技术常识一种自然描述,并不存在自己独有的表达手法。对于使用普遍性语词记录现有自然规律、现象及已经公开的技术常识,在语词选择、语句编排上不具备独创性,不应严格界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次,富康公司的附图也是对现有技术常识及公知描述及体现,不存在其本身独创性,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最后,苍龙公司只是采取普
遍性用词对于现有自然规律、现象及已经公开的技术常识的描述,并不存在侵犯富康公司任何利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富康公司辩称,一、富康公司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并非对公开的技术常识及现实存在的规律、现象进行的罗列和记载,而是根据自己研发的技术创作而成,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涉案作品属于文字作品,说明书附图属于产品示意图,由富康公司独立创作完成,具备独创性。涉案作品系富康公司为申请专利,将专利技术进行整理、提炼、总结最终转化为文字部分及附图部分。富康公司对用词的选择、语句的排列、描写的润、附图的设计皆付出了智力劳动,该作品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另外,虽然申请专利有强制性格式的要求,但是仍具备自由表达的空间。就算是统一的发明创造也可以创作出不同的专利文本,采用不同的文字及附图表达。富康公司专利文本中的文字、附图部分均为富康公司创作而成,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著作权保护。二、苍龙公司并非只是采取普遍性用词对于现有自然规律、现象及已经公开的技术常识进行描述,而是抄袭了富康公司专利文本的文字部分和附图部分,侵犯了富康公司的著作权。1.苍龙公司侵犯的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本案中,苍龙公司的抄袭行为以及擅自对富康公司文字作品、产品示意图进行替换、修改的行为侵犯了富康公司的署名权、修改权。
2.苍龙公司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富康公司的专利文本先于苍龙公司专利申请,并且已在先公布和实施,苍龙公司申请同一领域的专利。具有“接触”富康公司专利文本的可能。苍龙公司专利申请文本在“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文字部分及附图部分与富康公司专利文本存在“实质性相似”,侵犯富康公司著作权。3.苍龙公司将富康公司附图中的“脱雾器”做了极小的改动,但是其余部分均相同,故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
富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苍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富康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撤回或修改侵权内容);二、依法判令苍龙公司向富康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三、判令苍龙公司在其、官方、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陕西日报、西安晚报显著位置(中缝除外)等媒介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连续30天以上以消除影响;四、依法判令苍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28日,富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混合式诱导流喷淋除臭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富康公司专利),专利权人为富康公司,发明人为康**、常在、刘毅、周彦,申请号为2***********.4,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2月13日。该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共有文字42段和1张附图。2020年6月23日,苍龙公司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混合式诱导流喷淋除臭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苍龙公司专利),专利权人为苍龙公司,发明人为王炳静、陈光,申请号为2***********.8,申请公布日为2020年10月2日。该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共有文字91段和6张附图。将两份专利的《说明书》进行比对,苍龙公司专利的“技术领域”部分除专利的客体表述不一致外,其余相同,苍龙公司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与富康公司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的文字相同,苍龙公司专利“具体实施方式”部分[0059]段至[0064]段与富康公司专利“具体实施方式”部分[0036]段至[0039]段语句的顺序和方案的语言表述基本相同,仅就一些技术特征进行了替换,构成实质性相似。富康公司附图1和苍龙公司附图1在整体的线条、布局、结构和要素的排列上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另查,富康公司专利的发明人中,康**系富康公司的执行董事,刘毅系富康公司的技术总监,周彦系富康公司的技术主管,常在与富康公司签订有《发明创造奖励合同》,约定常在提供给富康公司的发明创造,使用权属于富康公司,全部知识产权项下包含的一切权利属于富康公司。常在还出具了《情况说明》,称案涉专利申请文件由富康公司组织撰写和申报,该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文本设计的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富康公司所有。苍龙公司专利的发明人王炳静和陈光均系苍龙公司员工,其中王炳静担任董事长,陈光担任总
经理。
再查,2021年5月7日,富康公司与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富康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万元。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30: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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