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内容,对专利法实用新型审查修改的部分如下:
- 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 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此次修改旨在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授权的准确性,同时也为审查员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