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

商标强制注册的规定
[案例介绍]
    某卷烟公司19953月向国家烟草主管机关申请生产卷烟,获得了获准生产的批准文件。同年5月,甲卷烟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生产卷烟,并附送了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同年9月,甲卷烟公司获得了“蓝鸟”的注册商标,并开始生产该品牌卷烟,逐渐在市场上拥有了一定的客户。
    19974月,甲卷烟公司发现邻市某卷烟公司乙在生产销售“兰鸟”牌卷烟,且未经商标注册。“兰鸟”卷烟的质量比“蓝鸟”卷烟的质量要低。有一些原“蓝鸟”卷烟的消费者购买“兰鸟”卷烟后,向甲卷烟公司提出投诉,指责厂家损害消费者权益,偷工减料。甲卷烟公司因此销售量减少,遭到损失。经过调查取证,甲卷烟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为其解决该纠纷,并准备诉请法院求偿。
乙卷烟公司得到消息后立即到甲卷烟公司。首先声明其使用“兰鸟”商标已有3年之久,即早于甲公司生产“蓝鸟”之前就已使用该品牌了,所以并无假冒侵权之意。当律师向乙卷烟公
司出示甲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后,乙公司则转变态度,表示希望通过双方协商.以取得甲公司的注册商标“蓝鸟”的使用权。甲公司同意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公司先行赔偿。双方后来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乙卷烟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费之后,就开始使用“蓝鸟”商标。为了不使消费者误解,甲、乙公司约定,在产品上统一印上“甲卷烟公司制造”。
商标法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必须申请注册商标, 未经核准注册的, 不得在市场销售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
  [案例介绍]
19967月,上海字琛扑克实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获得了“姚记”商标的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扑克牌。19974月,又申请注册了不同字体的“姚记”商标用于扑克牌。19977月,该公司推出了全新包装的“东北虎扑克”,投入市场后销售情况良好。
不料,19981月,上海宇深扑克牌有限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与宇琛扑克实业有限公司同样
的“东北虎”图案,同样的包装装潢的扑克牌,看上去与宇琛公司的产品十分相似;所不同的是,其扑克牌上印着“挑记”商标,而非“姚记”。上海字琛扑克实业有限公司的“东北虎”扑克牌销售受到冲击。
    19984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接到有关单位的反映后,对上海宇深扑克牌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挑记”东北虎扑克3.4万余副,半成品约23万副,此外还有大量的包装纸箱和纸盒。据调查,该公司已生产“挑记”东北虎扑克牌39万余副,其中12万副已销往外地。“挑记”商标未经核准注册,但该公司的产品外包装上都使用了注册商标标记。
上海宇琛扑克实业有限公司认为:上海宇深扑克牌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宇深公司却坚持认为自己生产的“挑记”扑克牌没有侵犯“姚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挑”和“姚”两个字不相同也不近似,而且.“东北虎”的外包装并没有申请外观设计保护,任何人都可以用。
商标注册的意义
[案例介绍]
    1991年,上海新跃皮件厂购买了“好习惯”书包的专利并加以开发,产品投入市场后受到广大学生、老师、家长们的青睐,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共销售出21万多只,销售额达500多万元。这在竞争激烈的学习用品市场上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数字。19917月,在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华联商厦举行的书包展销中,“好习惯”书包获得“设计第一”和“销售第一”的荣誉;1992年,在上海市红领巾理事会、《我们一百万报》及上海市儿童优质产品评选委员会举办的“儿童优质产品”活动中,经几十万红领巾的推荐,“好习惯”书包荣获“孩子信得过优质产品奖”。当时,上海市有80多家名店、大店以及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等地店铺都在经销“好习惯”书包。
    1992年初,新跃厂因为专利权被侵犯与上海同庆皮件厂打了一场官司。同庆厂生产的“好学生”书包,其技术特征覆盖了“好习惯”书包的专利技术要求。新跃厂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同庆皮件厂停止对新跃厂专利的侵犯,并赔偿了经济损失。
1993年,上海中艺皮件厂以“好习惯”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使用范围为书包等学习用品。1993214日,国家商标局经初步审查后,公告了“好习惯”商标,进入3个月的异议期。1993310日,上海中艺皮件厂向上海新跃皮件厂发去公函,内称:中艺厂的“
好习惯”、“习惯好”名称已经向工商局申请商标注册,并望新跃厂在一个月内清理市场产品,否则将被视为侵权行为。199341日,新跃厂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中艺皮件厂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
专利授权的范围
[案例介绍]
    1998年,“魔术麻将”的生产者关兆全和“隐形保健麻将”的生产者欧洪量打起了专利侵权官司。
    在法庭上,双方都将自己的麻将带来展示。这种麻将在夹层中绘有图案层,图案由一层偏光片层和一层有镂空图案的透明薄膜组成,只要戴上特制的眼镜,就可以利用光学原理,透过滤光层从背面看见麻将正面的内容,如同港台影片中“千王”们的“出干”()赌具。
原告关兆全在19962月,以“把普通麻将改造成包括不透明体层、透明体层中间夹图案”的特殊结构,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麻将牌的实用新型专利。但是,关兆全在申请该项专利时,
隐瞒了戴上特殊眼镜就可看到牌面花、点数这一关键内容。
原告关兆全声称,被告欧洪量未经其同意,就使用其专利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给原告的销售带来不利影响,于是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被告则声称,其生产的产品是由本厂自行设计的,与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相似纯属巧合,并无侵权之意。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案例介绍]
某厂研制出一种节能电磁铁,可以使用在制动、牵引、阀用电磁铁、交直流接触器、电磁离合器等大功率电磁器件上,只要瞬间激发就能使衔铁吸合或者释放,正常工作期间线圈无需通电,从而节约电能。这种节能电磁机构包括线圈、铁芯、衔铁,以及一套自锁器和自由脱扣器。该厂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于1986329日授予该厂实用新型专利权。
19861013日,某研究所向专利局提出宣告以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理由是:在该实用新型的申请日以前就有电磁铁上设有自锁器与自由脱扣器的电磁阀、交流接触器产品在国
内销售和应用:在申请日之前,在公开发行的《节能技术》杂志(1984年第二期)上刊登的“乙J—W型交流接触器节能装置”一文已经充分揭示了该专利权人的实用新型的目的和技术方案。因此研究所认为该厂的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
专利局接到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后将副本送达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作出答复。专利权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作出答复.也未提出正当理由。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视为专利权人无反对意见。
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运用
[案例介绍]
1988103日,日本某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的申请书,名称为“防眼睛疲劳镜片”。该专利申请已经在198857日,以相同主题的内容向日本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了专利申请。日本某公司在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19881225日,该公司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该申请专利的眼镜镜片能有效地防止因长时间观看电视所造成的眼睛疲劳和眼睛损伤。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7月也研制成功一种镜片.可以用于减轻因长时间观看电视银屏所造成的眼睛疲劳。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以及技术效果等方面都是相同的。
该光学研究所于19889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名称为“保健镜片”。该光学研究所的专利申请与日本某公司的专利申请的主题相同.其申请日早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申请的申请日。
经中国专利局审查,该镜片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授予专利权。日本某公司和中国某光学研究所均认为根据申请在先原则自己能够获得专利权。中国和日本又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这项专利权到底该授予谁?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权
[案例介绍]
    张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制出一种带有转轴的千斤顶。这种千斤顶具有可转动方向的特点,使用时可将千斤顶所举起的重物任意旋转方向,便于检修人员对所举重物进行检修。i
98827日,张某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专利局于198946日予以公告,并于1990216日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
    某工程安装公司在张某的实用新型基础上又研制出一种千斤顶,同样带有转轴,但是转轴上带有定位锁并装有万向球,这种设计使千斤顶的主轴杆既可以灵活转动,又可以按任意方向偏斜角度。如果把两个对称偏斜角度的千斤顶合在一起使用,并用锁将它们锁定,就相当于一辆起重吊车,可顺利地从地面直接吊起重物。某工程公司于199056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公告后,于199142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由于某工程公司的专利是在张某专利的基础上发明创造的,因而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张某的专利权问题。某工程公司与张某协商要求实施其专利,并支付一定数额的使用费。张某不同意,认为某工程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并向专利局提出撤销某工程公司专利权的请求。而某工程公司向专利局提出请求,要求对张某的专利实行强制许可。
对专利侵权案的处理
[案例介绍]
    1994年,福建省的林翠雯女士经申请获得了电蚊拍的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后来该专利转让于福建九星公司。
    电蚊拍的设计很简单,任何具有高中文化水平的人使用这种电蚊拍时,都有理由后悔自己怎么就没想到做一个这样的工具。制造电蚊拍技术上没什么大的难点,而且市场上需求很大。因此,自获得专利权以来,福建九星公司在全国已先后打子50余起电蚊拍专利侵权官司。所以市场上“蚊子开始叮人,电蚊拍便开始告人”似乎成了近几年来一成不变的季节规律。
    1998年,九星公司又将苏州金鹏电子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金鹏公司构成侵权,赔偿九星公司5万元。对此,金鹏公司不服。他们认为,如此简单的灭四害工具,只因制造上有些类似,便被判为侵权,九星公司实在是太霸道了;况且这是灭四害工具,具有公益性质,生产电蚊拍的行为应该受到鼓励,而不是制裁。将生产销售电蚊拍的行为认定为侵权,是在阻碍社会进步,《专利法》不能这样规定。
九星公司虽然制造和销售能力有限,对市场上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的侵权产品难以招架,但是打专利侵权官司却屡有所获,已得到了数百万元的进帐。他们认为,专利法规定的对
专利权人的保护制度真正落到了实处,体现了国家对发明创造的支持和尊重。
19919,被告张克旭从北京大学调入斯达尔公司,1991年至1994年间,张克旭在思尔公司任总工程师,负责精细化工开发,主要进行叶面肥的制作方法的研制.19941114日张克旭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液体植物叶面肥料及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俗称搞笑棉铃宝,亦称增果灵.19946月原告斯达尔公司委托原告津安公司进行该肥料的大田试验,而后津安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的农户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津安公司负责高效棉花增果灵试验,负责施肥,施药等,并对农作物喷施该农药的生长情况作了观察记录.为此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本案高效棉铃宝是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归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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