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1.07.15
∙【字 号】辽财企[2011]541号
∙【施行日期】2011.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11〕541号)
各市、绥中县财政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现将《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精神,我省设立了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等费用的补助资金,其中不包含国防专利。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金额
第四条 补助对象
凡通过电子申请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沈阳代办处(以下简称沈阳代办处)递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且第一申请人为我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我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补助资金。
第五条 补助范围及标准
1.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2.申请国外(含港、澳)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按每件每个国家人民币5000元补助,每件最多补助3个国家的费用。已获得国家资助的国外专利申请,不得重复申请补助资金,已
经领取的补助资金,应及时返还到省知识产权局指定账户;
3.列入国家或我省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的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相关费用,按每件人民币4000元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出示电子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沈阳代办处颁发的受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缴费收据或沈阳代办处开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的收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常住所在地居住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国外(含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1.《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出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或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常住所在地居住证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或我省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申请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的费用补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1.《辽宁省专利示范、试点单位发明专利费用补助申请表》(附件2);
2.《辽宁省发明专利费用补助申请清单》(附件3),并提交相关费用收据复印件;
3.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到沈阳代办处窗口办理补助事宜,也可以委托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条 办理费用补助的截止时间为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或缴纳国外(含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后的12个月内。
第十一条 国家或我省专利示范试点单位在试点周期内申请发明专利,在试点周期结束后授权的,可按示范试点单位办理补助;在试点前申请的发明专利,试点周期内授权的,不按示范试点单位办理补助。
第四章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参与制定补助资金年度工作方案,向省知识产权局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年度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专利申请费用补助工作,负责向省财政厅报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要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补助、获得补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补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及资金预算规模核定补助资金管理费,主要用于发明专利申请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发放、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7月18日联合制定印发的《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06〕4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