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侵权案例

[经典案例]
专利权侵权纠纷
——“格兰仕”微波炉产品被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例
背景:韩国LG电子株式会社于1996年5月16日在中国申请了一项名称为“自动烹调设备”的发明专利,2001年11月21日被授权。2002年初,原告发现顺德市格兰仕电器公司生产的4种型号的微波炉产品中使用的自动烹调技术完全落入了其专利保护范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收回市场上所有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及律师费。被告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法院决定中止审理此案。1年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原告不服,向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原告LG电子株式会社(LG Electronics Inc.)
被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广东格兰仕企业(集团)公司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专利权行政诉讼
原告主张事实:
  原告LG电子株式会社不服第5174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理解本专利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一对矛盾问题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1与本专利之间的区别认定错误。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没有事实依据。
四、本专利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既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又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
五、专利复审委员会推理不符合逻辑。
六、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违反了专利法规定的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时应遵循的三个步骤。
七、5174号决定未能避免判断专利的创造性时常犯的错误。
诉讼请求:
LG电子株式会社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5174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法院判决结果:
1.权利要求1-5,7-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2.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174号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1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即宣告96103882.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3.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LG电子株式会社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LG电子株式会社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广东格兰仕企业(集团)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建议】
随着国内外专利纠纷案件逐年增加,福田作为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至关重要。结合目前福田专利工作提出如下法律建议:
1.扩展研究人员技术获取渠道
-给研究人员开通技术论文和专利网站
本诉讼专利无效的原因之一是选择了错误的背景技术,在错误的背景技术下撰写了权利要求。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行驶多少权利由权利范围决定,而权利范围从与背景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中获得。这里的背景技术指最接近该专利的现有技术。错误的背景技术直接导致专利权利要求重心的偏移,给授权埋下隐患。目前福田大部分专利背景技术采用公司内部
原有技术,而不是专利意义上的现有技术。经过与研究人员交流发现,大多数人员很难接触到其他公司在该领域的技术情况,更没有较好的途径去检索、参考相关技术。给研究人员开通指定的技术论文和专利网站不但可以提高研发能力,同时有助于到正确的专利背景技术。
2.海外申请考虑该国知识产权法律及整体情况
-相同发明内容用不同权利要求进入不同国家
本诉讼涉及的发明在韩国、中国、美国等国家以不同的权利要求进行了申请。进行PCT申请时在国际阶段可以进行两次修改,同时进入具体国家时也可以修改。而这些修改不会影响本国内申请原始文件内容。了解不同国家专利法律及知识产权环境,结合当地特征修改权利要求、说明书可以保证权利的最大化。
3.选择合适的专利代理人
-选择具有科研经历、具备创新思路的专利代理人
据参与本诉讼的人士透露,专利被无效的部分原因是由于代理人对技术了解欠缺导致口审失误。专利代理文件,是一种技术与法律密切结合的表述某些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因此,较短的时间内深入地理解整个技术方案,并从中透彻地把握本技术方案的创新点,是专利代理人至关重要的能力。
由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在前,企图仿制的竞争对手可针对在先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反复推敲,从中出该专利保护防线上的漏洞,规避该专利或在该专利的基础上申请新的从属专利,打破其垄断权。这就需要代理人对技术方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预见性,并将受此启发而联想到的一些变化了的技术方案补充至该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中,以免该竞争对手在有经验的专利代理人(或专利事务所)的支持下,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而轻易地规避或破解该专利权。因此,具有科研经历、具备创新思路的专利代理人将有助于委托人完成前瞻性设防的艰巨任务。
4.提高专利文件质量
-严格审查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
本诉讼专利中有一权利要求因没有在说明书中出现,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被无效。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所有权利要求的内容必须要从说明书中体现,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实际操作中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往往比实际发明内容大,在后期答复审查意见过程进行修改。因此权利要求的顺序应该充分考虑向后修改可能出现的问题。
需要补充的是由于部分审查员对技术不够了解,常发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或要求证明公知技术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一旦发生审查意见不但需要投入精力和费用,同时延迟授权时间,影响专利权人正常行驶权力。详细的发明内容不但可以防止上述现象的出现,同时有助于向后修改或补充权利要求书,确保权力的获得。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5:30: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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