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XX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XX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做优做强,助推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绩效评价是指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守法合规情况和在XX区开展执业服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记录、评价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全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其服务活动的管理,局行政职能科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一章评价对象
第四条绩效评价对象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或备案,在XX区中介超市备案,并参
加上一年度XX区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在全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服务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五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绩效评价遵循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和指导性的原则,采用打分制结合一票否决制进行。
第六条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绩效评价,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规范执业手续:机构各类证照及从业人员资质齐全且合法有效;严格履行合同,不超出范围执业,不侵犯商业秘密,无不正当竞争行为,接受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
(二)推行办事公开:建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业人员情况等各类信息公示制度;
(三)提升执业质量:为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七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采用百分制结合加分项,依据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采用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二)存在出租代理资质行为的;
(三)泄露委托人代理内容的,或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
成重大损失的;
(四)专利代理机构或其代理人受到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收回
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等行政处分或行业惩戒的;
(五)超出范围执业、不正当竞争等其他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六)机构或机构从业人员因代理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七)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申请绩效评价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商标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证明;
(二)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业人员资质等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务XX区创新主体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通过知保中心快速预审的发明专利授权、PCT途径申请专利和获得国家授权、国内商标申请及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等的清单;
(四)上一年度服务XX区创新主体获得各级专利奖、知识产权项目的委托合同、各类凭证等;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5:38: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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