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政策研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政策研究报告1
Study Repor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for NSFC Project
张 平  Zhang Ping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100871)
Peking Law School/Scho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100871
摘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基金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分析以及对国外基金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的研究,从自然科学基金会的管理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上提出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建议。
  The thesis based on the status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for the project of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NSFC)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for foreign science foundation, discussing the policy proposal and practice suggestion for NSFC.
关键词:自然科学基金  知识产权  政策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必要性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会)的各类资助项目是我国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研究项目很多来自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但是从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执行的十几年结果看,基金项目研究对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占有率的效果并不明显,基金项目的研究过程中并没有带动我国的科学家和研究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提高,我国目前在科技人员队伍中的知识产权意识还处在非常薄弱的状况,在研究院所与外资合作中仍然存在许多知识产权方面的失误。诚然,这种结果的形成有多种因素,政府在知识产权立法完成的同时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没有及时跟进,尤其是大学、研究院所和企业还没有学会和掌握知识产权战略的综合运用。对于影响和支撑国家科技水平的主要项目来源单位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会由于在多年的项目管理中没有考虑知识产权政策,所以也没有积极的引导大学和研究院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和鼓励基金项目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有观点认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更多涉及到基础学科,注重理论研究和科学发现,不应当过多强调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专利管理。对于这一观点应当从两方面来看,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联系愈来愈密切,愈来愈相互依赖,不可截然分开,而且从自然科学基金近年资助
的项目看,应用研究和应用型基础研究已经占有很大比例2;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纯粹的理论研究,也存在科学研究人员知识产权意识的培训和对知识产权综合运用的问题。此外,基金项目的承担者往往也承担科技部和
其他部委的研究项目,我国大学和研究院所的研究人员实际上就是我国整体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基本构成人员,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直接影响国家科学研究成果的创新程度。
  在经过调研后,我们深刻感受到在国家计划项目和基金项目的管理层面和研究层面上知识产权意识的欠缺对我国综合科技水平提高的影响,也深为每年国家大量的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没有相应的专利成果产出而感到忧虑。
  科技发展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关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则是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提高国家科技水平的保证。西方国家专利制度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充分证明了专利制度对科技发展的促进作用。但是,并不是建立起专利制度就一定能达到科技的高速发展,一定是要学会利用专利制度用于国家的科学技术发展之中。马来西亚的专利立法早于日本,但其科技发展水平远不如日本。我国的《专利法》实施至今已18年,其执行也远没有达到最佳效果。从国家专利局年报中可以看出,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总量虽然每年成递增趋势,但是以国外专利居多,真正代表我国创新水平的发明专利很少,这与我国每年投入的R&D经费不成比例,与我国拥有的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总数不相匹配。
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来说,在其15年的研究成果中更多的表现在发表论文、学术会议等方面上、代表创新水平的发明专利的产出较少,而能够用我国自己的专利技术构筑行业的技术标准平台更显水平不足。对于国家863项目这样专项科研项目尚且如此,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及专利产出程度和利用程度就更不尽人意,这说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违反了经济学最基本的成本--收益理论,同时也无法体现出专利制度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的根本目的。
  目前我国科技研究与开发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尚处于一种被动的、后置的、无序的、短期的、低效的管理阶段。所谓被动是指大学、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相关科技人员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缺少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他们不能自觉的将知识产权保护应用于研究之中,往往是在管理人员被动的提示之下才考虑知识产权问题。所谓后置是指多数研究项目不是在立项之初就介入专利管理,经常是在成果完成后才进入专利管理从而错过了申请专利保护的最佳时机。所谓无序是指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的前期立项、研究过程不了解或者没有跟踪服务,使项目从立项开始到研究过程中直至项目结束时的知识产权管理处于一种盲目、无序状态。后置与无序的管理必然是短期而低效的管
理,这与西方国家的主动的、全方位的、长期的、高效的管理形成了极大的反差。虽然在我国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因具体项目不同而存在不同,近些年也出台了一些特别规定,但是从国家对科研活动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引导上以及对鼓励发明人的政策规定上看,政策的疏漏或者粗线条也是导致知识产权管理不利、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未达到有机互动的原因
之一。
  鉴于上述现状,在基金项目管理中加入知识产权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并且基于自然科学基金会追求的"源头"创新的目标,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应当是在项目开始时管理,而不仅仅是项目完成之后的成果管理,这也是本课题为什么从最初的对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定位上转到对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定位上的原因。若要有效产出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必须从项目立项即源头开始介入知识产权管理,并且这种管理的概念也不是通常所理解的行政管理,更多的是一种引导、建议和服务,使项目承担者自觉产生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自觉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于项目的整个研究过程之中。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知识产权管理中的现状与问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设有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这些类型的资助工作构成以"研究项目"和"人才培养"为资助目标的两大互补的板块。
  研究项目涉及到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基础研究的主要成果表现为发明(专利)、发现、科学论文等;应用研究的主要成果表现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具体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及数据库、科学论文等。以自然科学基金会2001年年报公布的数据为例: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001年度结题项目数为3507项,其中召
开国际学术会议4971次、国内学术会议6141次、发表论著在国外刊物的6732篇、国内刊物18301篇、专著1502部、发明专利439项3。从结题项目的名称可以看出,这些项目多数是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本课题组没有调查这些项目的经费资助情况,仅按照这类研究项目的性质来看,不论是创新研究还是跟进研究都应当有相当的专利成果产生,对于创新成果应当有国际专利申请,跟进研究成果应当有国内的应用型专利申请,但是,从统计数据上看,平均8个项目才有一件专利,无论是什么原因,出现这样的结果都是不应该的。由于本课题组的研究时间有限,没有对基金项目做大量的调研,但是仅从2001年年报的
统计对知识产权管理的结果也可略见一斑。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和数量不高,投资与回报不能进入良性循环,国家投资不能达到其应发挥的作用已经成为基金资助必须考虑的问题。
  关于人才培养,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中主要侧重在科学研究队伍的建设、研究人员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对于研究人员在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的培养较有忽视,这从许多研究院所与外资合作中签订的合同以及各研究项目的结题报告中可以佐证。从本课题组对北京市24家重点研究院所的调查中也反映出研究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应用非常不了解,比如:专利查新的目的和渠道、合作研究中的权利归属、专利申请与论文发表的关系,专利许可与转让合同中的利益维护等。
  综上,基金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2.1 基金项目管理中的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
  长久以来,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中一直没有强调知识产权管理,在各类基金项目(面上、重点、重大、杰出青年基金、专项、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中缺少知识产权管理条款。上述项目管理办法的内容框架基本相同,这里仅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为例。在这个办法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仅有两个条款:
  第二十六条 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项目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基金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三十五条 基金项目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国家科技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规定执行。
前一条款主要是标注问题,更多考虑的是对基金项目的来源、名义和宣传,后一个条款过于笼统,也不是针对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没有对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给出可操作性的建议,两个条款对基金项目的知识产权有效产出均没有实质促进作用。
基金项目在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过程中均缺乏具体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4,"重视知识产权标注,不重视知识产权产出的激励和引导",这是导致基金项目产生的基础专利和应用专利不足的直接原因5。
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直到科技部和财政部在二○○二年三月五日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
干规定》之后才比较明确,但是,对于不同性质研究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还有许多策略上的问题,比如:合作研究、委托研究,尤其对于近年出现的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6。
  在管理办法中没能较为清楚的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条款应当是政策制定者的问题,基金管理人员或许认为基金项目不需要太多的知识产权管理,或许对知识产权本身认识有局限性,不论是哪一种原因,在自然科学基金会的管理层面上首先应当提高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
  2.2 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不利
  基金项目管理政策的引导必然影响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但实际上这和我国科研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整体不利也密切相关有关,不仅是在基金项目管理中,在其他科研项目管理中也普
遍存在知识产权专门管理不顺的问题。大学中的机构重叠,管理效果不理想。以北京大学为例:科研部管理纵向研究项目,科技开发部负责横向研究项目及知识产权许可,而知识产权办公室(隶属于科研部)负责获权和诉讼,密不可分的几项工作割裂开来管理,导致仅有的人员资源的浪费以及管理的不协调。另外,在有些大学和研究单位尽管也设立有知识产权管理专门人员,但他们的工作多是在项目结束后充当帮助申请专利的角,有时更是为了统计数据而申请专利,研究人员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主动自觉保护研究成果的意识不强,甚至有时申请专利只使为了名誉,当获得专利权后,就放弃对权利的维护,达不到真正保护的目的。
   2.3 资助项目重复导致知识产权成果的重复统计或者不准确
   我国一些部委机构都有自己的科学基金,但是,各部委基金之间缺乏相互协调和相互补充,各部委基金对学科资助的针对性并不明显,尤其是教育部、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各省级基金等一些综合性较强的基金,一般都对多种学科进行资助,这样造成不少学者在申报基金时,用同一个课题同时向几个基金会申报项目,这不仅造成有限科学基金的浪费,而且造成学科发展中多种基金相互撞车,支持同一个热门的学科前沿,而冷落有些基础学科,致使学科发展难以宏观掌握,同时,使知识产权成果统计发生重叠,也不利于集中财力完成创新程度较高的项目。
3、国外科学基金组织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启示
  科学基金项目要不要强调知识产权管理,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外基金组织的做法。
3. 1 科学基金组织的基本宗旨
  各国和国际性基金组织有的是政
府性组织,有的是非政府性组织,其扮演的角和起的作用几乎是一样的,即为资助科学研究,促进科技进步,资助重点在大学。
  以美国的国家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NSF)的资助情况来看,其作用超过了其它任何政府部门,尤其对于高校来说,接受NSF基金资助产生的专利占有率相当高,美国许多基础专利都来自高校,基础专利对一个产业的影响是巨大的,美国在许多领域中都是向全世界收取基础专利许可使用费的。
  对于其它国家,从不同学科受资助的情况来看,科学基金会起到了其它政府部门不可代替的作用。这首先是因为各国的基金管理组织对高校学科资助的广泛性,二是因为这些组织在对高校资助时,起到了与其它部门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作用,特别是当有些学科没有对应性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其资助时,基金管理组织是唯一为科学发展而资助科学的部门,各国乃至世界上的基金管理组织的业务需要和目的就是如何促进科学的进步,而其他政府部门如国防部、能源部或者科技部等则主要是为了它们
自身的业务需要而重点资助某些学科。因此,基金管理组织对高校的大多数基础学科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高校基础研究的发展与基金资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国外基金组织还注意扩展国际合作项目。美、英、德、日、芬兰、瑞典等西方工业化国家及前苏联、匈牙利、波兰等东欧国家开展科技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的重要特征就是:研究工作趋向国际化。围绕各国科技政策、科研管理体制和方法、科学结构、科学思想、科学能力、科学体和科学家等方面开展的国际间比较研究工作一直非常活跃,由于研究内容跨越国界,且彼此相互兴趣,大量的研究工作都是在多国的学者、管理专家的共同参与下完成的。这样的研究环境下,更需要有良好的科研协作制度,其中的知识产权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3.2 促进本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共福利的增长是知识产权管理的一致目标
  (1)美国NSF知识产权管理政策
  NSF的法律处负责对NSF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解答。
  对NSF资助的项目产生的发明通常由专利的格式条款进行确定,该格式条款规定在《项目批准一般条件》的21条,而且在《项目批准政策指南》中第section 731.3中公布。通常,基金接受者被允许保留这些发明的主要权利,条件是他们向NSF法律处的专利助理公开其发明。对于NSF资助的项目产生的可版权保护的作品,由项目批准一般条件的第18条确定7。
  NSF 的信息分享政策是:希望NSF资助的研究项目接受人和其他人(包括研究团队中的人和团队外的人)一起分享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4:28: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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