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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M公司山东双球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 号】(2008)鲁民三终字第158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专利侵权中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严格按照《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来审查判断。销毁侵权产品与专用制造工具应当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正文
 
美国3M公司诉山东双球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民三初字第21号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158号
  【案情与裁判】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美国3M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双球防护器材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双球公司)
  起诉与答辩
  美国3M公司与山东双球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由美国3M公司于2008年2月26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美国3M公司诉称,其是“具有咬合式过滤筒的呼吸保护器”
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上述专利的专用权。该专利是一种个人呼吸保护装置,其独立权利要求记载在权利要求l及权利要求12中。山东双球公司生产、销售型号为SM3002的双球牌防毒、防尘面具以及配套的滤棉固定盒、滤毒盒。经对比,该防毒、防尘面具以及配套的滤棉固定盒、滤毒盒的主要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山东双球公司自认其“双球牌”产品驰名国内以及东南亚和欧美国家,山东双球公司的侵权产品与美国3M公司的产品同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给美国3M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山东双球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及其专用生产模具;2、山东双球公司赔偿美国3M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外加诉讼费、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10万元,共计40万元;3、山东双球公司在全国性报纸上向美国3M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查明
  美国3M公司系依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具有法人资格。1995年12月22日,美国3M公司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具有咬合式过滤筒的呼吸保护器”发明专利,1998年2月11日公开,经过该局实质审查,于2000年4月28日颁发证书,专利权人为美国3M公
司,专利号为ZL95197396.7,授权公告日为同年7月26日,公告号为CN1054778C。目前该专利权处于有效法律保护状态。该专利有十二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2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l内容为,一种呼吸保护器(10),包括:(a)-面罩,其尺寸至少可盖住人的鼻子和嘴;(b)-位于面罩上的容筒结构(22);(c)一过滤筒(12),它具有一容纳过滤元件(16)的外壳(13)能用手将该过滤筒与容筒结构咬合在一起,并产生一听得见的声音,所述的咬合可以通过朝容筒结构推压过滤筒而很快地实现,无需旋转运动,该过滤筒还能通过用手拉而很快地从容筒结构上分离。权利要求12内容为,一种适用于过滤污染杂质并可快速装拆于呼吸保护器(10)的面罩(14)上的过滤筒(12),其中杂质通过使用者所戴的呼吸保护器而被吸人,该过滤筒(12)包括一外壳(13)和一过滤元件(16),过滤元件位于外壳中,外壳具有一装置用来通过用手朝面罩上的容筒结构(22)推压过滤筒而将该过滤筒与容筒结构咬合在一起,无需使用旋转动作,并允许通过用手拉而很快地从容筒结构上分离。
  山东双球公司位于山东省宁阳县,成立于2003年8月1日,经营范围为过滤式防毒面具、逃生面具、导气管、滤毒罐、空氧气呼吸器、自吸式自救器、防尘防毒口罩、活性炭、安全帽、放弃、防护器材、工作服、手套、矿工带、滤纸布的生产、销售(需经许可生产经营的,凭有效许可证件生产经营)。2005年12月15日,山东双球公司取得生产特种劳动防
护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明细包括四类产品,除了安全帽外,还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全面罩、半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有3#单盒,1#、3#、4#、5#、6#、7#、8#中罐,复式防尘口罩。2006年12月1日,其生产的防尘口罩(复式)、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全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获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2007年11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接受美国3M公司委托代理人证据保全的申请,在山东双球公司办公室购买了型号为3709防毒口罩4套,单价28元,3709防尘盒4个,单价10元,实际支付现金150元,取得收据一张,另得到名片一张及宣传画册一本。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拍照后封存了公证实物。宣传画册中介绍了山东双球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种类,并有产品图片,其中包括美国3M公司指控侵权的SM3002防毒防尘面具和滤毒盒。
  2007年9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接受美国3M公司委托代理人证据保全的申请,在该公证处通过登陆互联网,进入山东双球公司的网站,浏览及打印了有关页面,并进行了录像,制作了公证现场勘查记录。该网页中同样介绍了山东双球公司的主要产品,
产品图片与宣传画册内容基本相同。另在产品列表的文字表述中涉及了SM3709系列防毒防尘面具,而图片显示的为SM3002系列。山东双球公司认可SM3002与SM3709实际为同一产品。
  经将山东双球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与美国3M公司专利的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美国3M公司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
  山东双球公司2007年增值税、损益类明细账中,防毒面具科目中记载的各种产品的全年销售金额为261584.15元,滤毒盒科目中记载的各种产品的年销售额为84466.65元。
  另,美国3M公司出具给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三名律师(包括本案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称,其公司在中国拥有一系列商标权及专利权,委托上列受委托人或及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在任何单位、公司、企业、其他经济实体或个人侵犯其商标权或及专利权或及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中,作为其全权代理人。本案诉讼中,美国3M公司提交了该授权委托书作为代理人及其权限的证明。美国3M公司支出律师代理费83580元,公证费4500元。
  山东双球公司应诉后,在答辩期内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美国3M公司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被受理。一审判决前,无效审查结果尚未作出。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25: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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