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专利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4 
【案件字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2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晓军凌宗亮唐小妹 
【审理法官】刘晓军凌宗亮唐小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健;国家知识产权局;赵豪洁 
【当事人】王健国家知识产权局赵豪洁 
【当事人-个人】王健赵豪洁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刘守宪北京恩赫律师事务所;孟繁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赵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守宪北京恩赫律师事务所孟繁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赵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守宪孟繁新赵晶 
【代理律所】北京恩赫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健;赵豪洁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人证言反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1 22:15:03 
王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判决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健,女,汉族,1964年3月22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某某虎台小区某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宪,北京恩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赵豪洁,女,汉族,1990年9月22日出生,住青,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某某楼某某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健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赵豪洁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58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宪,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原审第三人赵豪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健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第305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健拥有的专利号为9711xxxx.4、名称为“中国冬虫夏草真菌的发酵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在大规模生产中直接使用,具有实用性并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而证据4的技术方案是实验室技术方案,不能够大规模生产使用;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的技术方案的整体工艺步骤完全不同。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公开了培养基配比,而证据4的技术方案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培养基配
比及其配比的极限范围。4.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一级种子罐发酵后以培养基量10倍的比例进行后续发酵罐的生产,该比例是本专利整体工艺优化的结果,而证据4的技术方案从种子罐到发酵罐并没有放大,只是从摇床液体培养基到一级种子罐进行了1000倍的比例放大,这是实验室试验步骤而不是工业化生产的步骤。由于上述区别的存在且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二)本专利实现了中国冬虫夏草大规模工业化生产的重大突破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在中国冬虫夏草产业界具有重大影响;青海珠峰虫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用赵豪洁的名义宣告本专利权无效,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本专利是1997年的专利,对本专利的审查应当考虑当时的客观环境。不能用目前的专利审查标准和专利撰写规范来审查和苛求20年前的授权专利文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恰当,审理程序合法,审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赵豪洁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恰当,审理程序合法,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王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王健起诉请求:撤销
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本专利系专利号为9711xxxx.4、名称为“中国冬虫夏草真菌的发酵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1997年4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3月28日,原专利权人为沈南英,现专利权人为本案上诉人王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中国冬虫夏草真菌的发酵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菌种植入液体培养基置于摇床上,温度20℃以下培养8天,然后植入一级种子罐,温度20℃以下发酵5-8天,然后以培养基量10倍扩大,逐级发酵,直至达到所需要的量,出罐过滤而成;上述发酵过程均在液体培养基中进行,液体培养基为(按重量百分比):碳原0.5-5%,氮原0.2-5%,微量元素、维生素少许,其余为水份。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国冬虫夏草真菌的发酵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培养基为(按重量百分比):蛋白胨0.5-2%,遮糖0.5-5%,奶粉0.5-2%,磷酸氢二钾、硫酸镁少许,其余为水。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国冬虫夏草真菌的发酵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培养基为(按重量百分比):蚕蛹粉0.5-2%,蛋白胨0.3-2%,玉米粉0.5-2%,遮糖0.5-2%,磷酸氢二钾、硫酸镁少许,其余为水。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国冬虫夏草真菌的发酵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培养基为(按重量百分比):牛奶5-15%,牛肉汤5-20%,蛋白胨0.2-3%,燕麦粉0.5-2%,遮糖0.5-2%,磷酸氢二钾、硫酸镁少许,复合维生素少许,其余为水。"
     2016年6月29日,赵豪洁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赵豪洁提交的证据包括: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100448456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月7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1036531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1月26日。
     证据3:第121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2016年7月26日,赵豪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补充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4:公开号为CN110424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5年6月28日。证据4公开了一种冬虫夏草的深层发酵工艺,具体涉及冬虫夏草的无性阶段中华被毛孢的工厂化培养发酵。根据说明书,该发明的优点为容易控制、周期较短、成本较低,发酵所得的菌体成分与天然冬虫夏草成分类同,并可诱导产生人类需要的代谢产物,可以人为控制菌丝体产量,以此为原料生产用于保健、延缓衰老的滋补品,用于性的药物,可以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日益增加的对保健、防病、治病的需要。证据4具体公开了所述发酵工艺包括斜面培养、液体培养和发酵生产三个阶段,所述液体培养的培养基为:麸皮30克、奶粉10克、蚕蛹粉汁3克、牛肉汁10克、维生素10毫克、MgSO4·7H2O0.5克、磷酸二氢钾1克,水1000毫升,在18±2℃培养条件下,摇床振荡培养8天后,菌丝体进入生长旺盛期,可以进行再扩大培养,即后续的发酵生产阶段。所述发酵生产包括种子罐培养和发酵罐生产,根据该发明的权利要求2,种子罐培养的培养基为:麸皮30克、奶粉10克、蚕蛹粉汁3克、酵母10克、维生素10毫克、水1000毫升,以5%的接种量接入液体培养菌丝,在温度18±2℃、通气量1:1的培养条件下连续发酵168小时;根据说明书,种子罐阶段的培
养基为:麸皮30千克、奶粉10千克、蚕蛹粉汁3千克、酵母10千克、维生素10克、水1000升,其余条件同权利要求2,此时菌丝体生长旺盛,经镜检无细菌污染,可转入发酵罐生产。发酵罐生产的培养基为:麸皮30千克、奶粉10千克、蚕蛹粉汁3千克、酵母粉10千克、维生素10克、MgSO4·7H2O0.5千克、磷酸二氢钾1千克、水1000千克,在温度18±2℃,通气量1:1,发酵时间168小时即7天,当菌丝体已产生大量分生孢子梗及分生孢子时,就可出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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