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中南民族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民大科研﹝200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科研水平,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加强专利管理工作,规范各单位和个人在科技活动中的行为,依据我国现行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进修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在校学生。
(一)学校专利工作规划、专利知识普及;
(二)代办撰写专利申请的各种文件及专利申请的审批;(三)专利实施、转让及许可证贸易过程中的专利管理及利益分配;
(四)组织对专利技术进行资产评估;(五)专利资助与奖励基金的管理;
(六)已有专利的交费监督、专利权放弃等后续工作;(七)协助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八)组织学校发明创造成果参加国内外发明展览;(九)其他有关专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利基金及专利费用资助
第三条学校每年拨付10万元设立专利基金,专利技术实
施后在上交学校费用的总额中提取30%作为专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务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代理费、实审费、登记费、授权后部分年维持费及专家论证、评审费等其它一些相关的支出。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
第四条对学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的年费给予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三年(实用新型两年)的年费给予全额资助。此后的专利年费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或课题组与所在单位(系指院系各部门)共同筹措(筹措比例为1:1)。
第五条学校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费用,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三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中南民族大学职务发明:(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我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七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使用权、转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其它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使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八条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学校为专利权人。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学校为专利权人。
第四章专利申请
第九条专利申请须经专家论证、科研处审查,否则不给予专利资助和发放科研奖励。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必须由所在单位做出非职务发明的证明并加盖公章,交校科研处组织论证审核,学校(法人)加盖公章,正式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未经科研处审定、学校(法
人)加盖公章,校属任何单位盖章出具证明均无法律效力。在专利申请公布前,校科研处对专利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专利文献查新报告(含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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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用性的查新);
(二)背景技术及其评价;
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经校科研处报校主管科研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发明人或设计人委托校科研处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向校科研处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时,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共同申请专利的协议。协议必须对发明人、申请人的名次排列,费用承担、专利归属和权益分配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专利申请提交前,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试用等均必须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之后进行。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将非职务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申请。经学校同意后,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为学校,享有与校职务发明专利同样的资助和奖励。
第五章专利的维护、实施、转让与终止第十五条我校职工有权保护学校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向校科研处汇报并协助科研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由科研处负责进行调处或进行专利诉讼,必要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我校职工应自觉遵守有关专利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专利。
第十六条学校所有的专利技术,其使用、转让、实施或投资入股,由校科研处负责管理。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单位均有义务积极协助学校组织推广实施。
第十七条为尽快地将专利技术转化成可产业化技术成果,学校鼓励授权发明的二次开发,凡在学校发明专利基础上提交的校基金申请项目给予优先资助。
第十八条为促进学校专利快速转化,授权三年后未转让实施的学校所有专利,学校以专利成本价格可以优先转让给学校下属单位或个人(含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九条对于学校所有的职务发明专利,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无故私自放弃。如确有原因请求专利终止的,发明人应填写《专利权放弃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经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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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报学校主管科研领导审批。
第六章奖励及罚则
第二十条凡学校同意的职务专利申请、授权,学校按年度给予计算科研工作量(详情参阅最新科研量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授权一项国内发明专利,在职称评定、学术梯队申请及考核时视同发表SCI光盘版论文一篇。授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在职称评定、学术梯队申请及考核时视同发表SCI网络版论文一篇。
第二十二条学校将职务专利技术转让给他人、许可他人使用、技术入股或产业化的,税后净收益按以下比例分配:
单位分配比例(%)课题组所在单位6010学校30第二十三条未经学校同意,对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二)擅自向外泄露职务发明创造内容;
(三)擅自转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四)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职务专利或已申请专利的技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涉及其它知识产权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专利管理暂行办法抄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抄送: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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