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金洋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金洋家具厂。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经营者:吕洋洋,*,199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陕西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震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铺。
法定代表人:张征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金洋家具厂(以下简称:金洋家具厂)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震升家具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震升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洋家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被上诉人震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金洋家具厂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案中,震升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案完全一致,属于重复起诉。5.本案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或加工承揽关系,不应将本案作为侵权案处理。6.本案案件受理费负担有误,程序错误,应当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震升公司辩称,其通过朋友圈知道了金洋家具厂生产了被控侵权产品,震升公司代理人到金洋家具厂调查取证,发现了展厅、车间等均存在被控侵权产品,后于当天通过购买进行取证,因此金洋家具厂认为本案是合同关系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金洋家具厂的上诉请求。
震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洋家具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2、判令金洋家具厂赔偿震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3、判令金洋家具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6日,案外人张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电竞椅(ZS8)”的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5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该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1,专利权人为张某某。该专利有五张附图。该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产品的整体形状设计。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2020年1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该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得出初步结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该专利权年费正常缴纳。
2020年10月1日,张某某作为甲方,震升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许可专利有:1、电竞椅(ZS8),专利号为ZL2***********.1及其他三项专利。第二条约定许可方式及许可范围为在中国境内独占实施许可使用。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双方在落款处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1年1月13日,震升公司委托代理人向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2021年1月13日,公证人员与震升公司代理人一同来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XX路东50米附近
的一处院落(当日高德地图显示陕西金洋家具有限公司),进入大门后向东直行至一处院落(大门坐东朝西)。进入院落后,一行人前往位于院落北侧建筑的二楼,震升公司委托代理人对“成品区”摆放的待取货品进行确认并组织人员搬运,在上述过程中,震升公司委托代理人标识为“成品区”的场地现状、搬运过程等进行拍照,拍得照片两张。一行人来到该院落北侧建筑物一楼的“接待室”,震升公司委托代理人对该房间现状、房间内的标识牌进行拍照,拍得照片两张。后震升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手机支付款项、取得收条一张,在此过程中对对方收款二维码、对方出具的收条进行拍照,拍得照片两张,同时,震升公司委托代理人对自己手机支付成果界面进行截屏,截得照片一张。货品装车后,一行人跟随该车来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XX街XX号公交车站站牌附近,公证人员对车站站牌进行拍照,拍得照片两张。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上述取得的货品进行封存。2021年2月8日,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公证书予以公证。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款项收据及销售合同中均有吕洋洋签字。
庭审中,震升公司明确要求一审法院保护的专利号为ZL2***********.1;金洋家具厂认可该公证书所载明的二十把椅子(包含本案案涉10把椅子)系其销售,且认可其每款椅子销售数量以10件起步,“其厂房内存有20套家具”“制造以几十个同类似,一个沙发580元”。
根据公证书上案涉侵权产品照片显示为单人电竞沙发椅,整体为深浅相间的拼设计,靠背处为三个波浪形凸起设计,凸起设计的中间为深,两侧有竖条浅拼接,靠背的顶部有向外延伸的耳朵设计,底部为正方体形状的底座,有四个滑轮支撑,两扶手的侧面为深浅相间的拼,中间以斜线为中间处为浅,周围以深填充。靠背后面整体为深,无拼组合。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震升公司专利设计的不同点为:1、靠背的边缘处专利设计有浅的边缝,被控侵权设计没有;2、两侧扶手处专利设计有向外延伸的凸起,被控侵权设计没有;3、专利设计的靠背背面顶部有两侧浅中间深的凸起,被控侵权设计没有;4、靠背背部专利设计为底部两侧为浅、中间自上而下为漏斗形浅、其余部分为深拼接,被控侵权设计没有拼设计,而是整体用深填充。庭后震升公司提交侵权产品实物,经一审法院核实系封存的公证实物。
一审法院认为,广州震升家具有限公司系“电竞椅(ZS8)”的外观专利权的独占被许可人,其专利处于有效状态,故震升公司有权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被控产品是否落入震升公司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
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控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并以一般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衡量是否引起误认或混淆为标准,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震升公司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均是单人电竞椅,用途相同,属相同种类的产品。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虽有细节差别,但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尤其是与作为专利设计要点的立体图对比,二者基本相同,故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2:27: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40182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震升   公司   设计   产品   侵权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