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利保护的实质条件
课程名称 | 专利权法 | 授课顺序 | 3 |
授课对象 | 2013级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 | 课时累计 | 12 |
教学目的 | 简要介绍专利相关知识,让同学们对专利权、专利法律制度有初步的了解。 |
教学内容 | 一、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二、授予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四、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
方法与手段 | 讲授法、实例穿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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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与专利权相似,但不要求实用性。 因其保护对象为形状颜、图案等,很容易与其他摄影、绘画作品相冲突,故要求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相冲突。
一、新颖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1)时间标准:申请日以前
(2)地域标准:绝对新颖性
(3)不属于现有设计(要件):要求不涵盖相同设计,也不涉及实质相同设计。
相同、实质相同的审查规则,见P75
(4)不存在抵触申请:任何人申请日前申请,申请日后公布。
判断抵触申请是要以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全部内容为判断依据,不论该部分要素是否要求专利保护。 判断方式:P75 检索+经验(一般不检索凭经验判断,惯常设计或很普通的现有设计)
(5)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6)对比原则
1.全文对比。全要素对比,甚至对比技术中未要求保护的要素也列入对比要素。
2.凭经验对比,一般不检索。除非明显抄袭专利、重复申请的专利,可根据检索结果对比。
3.单独对比
2、显著性(创造性)
创造性,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有的学者也称之为显著性、独创性。
(一)显著性要件:与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即外观是否相似。
相同、相近似的判断——既影响新颖性,又影响创造性
·相同:1.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同种类产品(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2.涉案专利全部外观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
·实质相同:1.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或相近似种类产品(果冻拼盘摆件与果冻拼盘)2.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仅属于下列情形,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
(1) 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
(2) 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
(3) 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例如,将带有图案和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
(4) 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例如,将影院座椅成排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量作增减;
(5) 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
(二)不具备显著性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具有明显区别“”
1.转用,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品,主要排除了单纯采用或模仿基本几何形状、自然物、自然景象、著名建筑物、著名作品等的外观专利。
2.拼合,利用两项或两项以上设计特征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
3.将一项外观设计中的涉及特征用其他涉及特征替换。
(三)对比方法
1.到最近似外观设计,与其相比有何区别特征
2.与现有设计的组合对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四)对比原则
1.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2.组合对比
三、实用性
四、美观性
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四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一般规定
《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