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意见通知答复的修改方式-专利审查意见答复范文

审查意见通知答复的修改方式:专利审查意见答复范文
审查意见通知答复的修改方式前提,不得超过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超范围的规定。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虽为针对审查意见,但消除了原申请文存在的缺陷,且具有授权前景,视为针对审查意见的修改。
一、下列情况,即使修改的内容为超出原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针对通知书的缺陷提出的修改: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的保护范围。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如将技术特征“螺旋弹簧”修改为“弹性部”。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如一专利为新式自行车,说明书中不仅记载了新式把手,还记载了车座,经实质审查,新式把手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主动将权利要求限定为车座。车座与车把缺乏单一性,不予接受。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从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
二、允许的修改
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包括:通过增加或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者通过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主题名称以及相应的技术特征,来改变该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增加或者删除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使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其引用关系,或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以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只有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就应该被允许。
允许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1)在独立权利要求书中增加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克服技术缺陷,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与说明书记载范围;
(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书中技术特征,克服技术缺陷,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与说明书记载范围;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主题名称以及相应的技术特征,克服技术缺陷,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与说明书记载范围;
(4)删除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以克服原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和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或者两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保护范围而使权利要求不简要,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等缺陷。
(5)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划界。
(6)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错误。
(7)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限定保护范围。
2、对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
(1)修改发明名称;
(2)修改技术领域;
(3)修改背景技术;
(4)修改发明内容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即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5)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技术方案有关的内容,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
(6)修改发明内容中与有益效果有关的内容,仅在某些技术特征已清楚地记载在原始文中,而有益效果未被清楚地提及,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问的推断出的效果,才被允许修改;
(7)修改最佳实施例或者实施方式,仅限于补充原实施方式的出处、已经记载的反映发明
有益效果的测量方法;
(8)修改附图,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
(9)修改附图说明;
(10)新修改摘要;
(11)修改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即语法错误、文字错误和打印错误。
三、不允许的修改
1、不允许的增加
(1)从原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中不能确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说明书;
(2)通过测量得到的参数;
(3)引入原申请文未提及的附加组分,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技术效果;
(4)补入所属技术领域人员不能从原始文中得到的技术效果;
(5)补入试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
(6)增补原说明书未提及的附图,但增加背景技术除外。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5:30: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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