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第三方公众意见样本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的辛勤工作。以下是针对«申请人中文名称1»于《申请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号为«申请号》、发明名称为“«中文发明名称》"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公众意见。
本次公众意见,引用了下列对比文件,恳请审查员参考。
二、本次公众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1.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意见陈述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 ,对比文件1(公开号,公开日:)公开了一种 (相当于),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加说明书第 段,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 文件公开了一种 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正文第 页)。对比文件 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 技术领域,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 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 。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 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一()段,图);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