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专利“双报”的发明延迟审查

谈专利“双报”的发明延迟审查
专利“双报”,是指申请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报发明和实用新型。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涉及“双报”的新规定,具体为在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8.3延迟审查增加了以下内容:
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一般对已经获得专利权的实用新型所对应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延迟审查,延迟期限通常为4年。
关于“双报”专利的发明延迟审查、以及具体的延迟期限均是第一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虽然这仅仅是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后期可能改动或删除,但也足以传递出一些信号。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审查指南的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涉及实用新型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
1、专利“双报”的法律依据及由来
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均未涉及“同一申请人先后或者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的情况处理,即从法律上允许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
创造重复申请获得两项以上专利权。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禁止了上述情况。
但由于当时专利申请数量增长激增,而实审员人数不足,发明专利申请出现了严重积压现象,有些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长达6~7年,引起公众强烈不满。为此国家知识产局采取了一项临时措施,即允许同一申请人先后或者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这一申请人既可以通过实用新型快速获得专利保护,又可以通过发明来获得更长的保护期限。但这种做法导致了以下两种不合理的情形:一是当同一申请人先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时,可能导致总共获得的专利保护期限超过仅提出发明专利所能获得的保护期限,这对其他发明专利权人来说有失公平;二是当先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已经被放弃或者终止时,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而进入公众视野,公众有理由认为原来的实用新型已经进入失去了独占保护,任何人可以自由实施,但此时再对相同的发明创造进行发明专利的授权,从而导致该实施行为侵犯了发明专利权,这对公众来说有失公平。
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国家知识产权在发明专利积压的情况已经大为缓解的前提下,
在专题研究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提出了是否有必要保留上述临时措施,各有关方面给出的意见中大多认为上述措施适合当前我国具体国情,建议保留。考虑多方意见,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其中“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取自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关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规定,而“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例外情况,属于首次补充规定。这样保留了上述临时措施,但是对这种措施作出进一步的限制,以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
2、相关国情的转变
在我国大力提高知识产权数量的同时,为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质量与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十二五”期间设置了6个京外专利审查协作中心,2016年底,审查协作中心总人数达到近9000人,其中九成为发明专利审查员。审查力量的急剧增长,为消除审查积压、缩短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数据显示,2001年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为53个月,2011年为22.9个月,2016年为22个月,这一审查周期快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25.3个月和欧洲专利局的26.5个月,稍滞后于日本特许厅和韩国特许厅,处于相对领先水平。
进一步地,根据“十三五”期间提出的“提高知识产权质量效益”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进“提质增效”,这无疑对审查周期提出了更高要求。2019年全国范围的审查协作中心扩招,专利审查员的总人数增涨到1.4万人,审查力量得到进一步壮大。同时对审查周期实施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多措并举,成效明显。截至2020年底,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已压减至20个月,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已压减至14个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要求 “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18.5个月,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14个月”,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中提到“按照工作计划,到明年年底,我们的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将压缩到16.5个月,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将压缩到13.8个月”。
3、传递出的信号
一方面,由于专利“双报”中的实用新型具有授权率高,审查周期短(一般为3个月)的优势,
尤其在前几年,多申请一个实用新型可以获得更多的相关资助、奖励,这导致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一直维持在较高热度。但实用新型未经过实审,其权利基础是不稳定的。在经济竞争中,存在利用实用新型及专利权评价报告提出侵权诉讼来干扰竞争对手的行为。滥用诉权,反增累诉,这造成正当经营企业承受较大的诉讼负担。
另一方面,即使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压缩到了国际领先水平,但相对于实用新型的审查周期依然有10个月以上的差距。在某些市场瞬息万变的领域,10个月的时间对急于做上市规划、市场和产品布局、市场投放、宣传推广和资质认证等的申请人来说,仍是无法等待的长周期,专利“双报”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综合考虑下,笔者认为,“双报”专利的发明延迟审查的提出,配合实用新型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传递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降温信号。但这种延迟审查是否强制实行、延长的期限是否可变更等,还没有进一步规定。
如果强制执行延迟审查,申请人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只申请发明专利,可通过加快审查程序,或是申报高价值发明专利来缩短审查周期,最快也至少一年获得授权;二是专利“双报”,大概3个月可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且同日的发明专利申请将延迟4年审查。对于申请
人来说,需要对快速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利,与4年后才能开启发明专利审查程序的弊,进行取舍与权衡。
如果可由申请人选择是否延迟审查,那么,申请人在不确定发明创造的商业前景、技术发展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专利“双报”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而同日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在4年后再视情况而决定是否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申请人有更多时间来确认申请的价值,考虑其保护范围。这样可节约整体的成本,申请人不必为没有价值的申请支付审查费用,专利局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审查的工作量。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24: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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