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省科技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管理。
第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淮南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以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为主,且尚未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通过认定的企业。
2、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3、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1项授权或进入实审期的发明专利;
23项以上授权或已正式受理进入审查阶段的其他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4、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逐年按1%递增,具有较好成长性,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企业职工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第四条  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淮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和研究开发费用自查报告;
4、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1、各申请企业分别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科技局集中受理;
2、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一式两份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结果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
第六条  在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第七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应积极配合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工作,如实填报生产经营及研发投入情况。
第八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证书有效期为3年,3年内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将取消淮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31: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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