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向创新型国家转变的同时,职务发明申请数量一直偏低,造成该原因的根本原因是职务发明的利益分配不均衡。良好的分配制度既要激励发明家的创新与转化热情,又要使单位获得合理的利益,促进单位投身专利技术的开发与转化。本文在专利权利归属不变的前提下,分析了当前利益分配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达到激励创新与成果转化的目的。 【关键词】职务发明;创新;利益均衡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这就要求在保证专利被发明和实施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去促进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我国《专利法》为了达到这个宗旨设计了相应的制度。针对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到底应该归属于哪一方,本人认为这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能发现一个科学的,能平衡单位和员工的利益,同时又符合《专利法》宗旨的这样的一个利益均衡的契点。以此来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以达到增强我国科技进步,综合国力的提高。无论是雇员拥有专利权,还是雇主拥有专利权,现实的情况是,最终都要靠企业将专利具体实施转化。所以不管采用“雇员优先归属原则”的国家,还是
采用“雇主优先归属原则”的国家,企业获得专利实施转化的权利后,需要实施相应措施使发明人的利益得以保护,使发明人依然拥有足够的热情和动力投身到发明创造中。职务发明专利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在有利于企业实施相关发明专利,使发明专利得以具体转化的同时,也要使发明人权益得以充分保护,达到可以源源不断的继续产生新的发明专利的效果,这就是科学的利益均衡的契点。一、何为职务发明
从《专利法》可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通常认定职务发明有如下两类:一类是“资源标准”,指该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另一类为“职责标准”,指该发明创造是在履行本单位的任务过程中完成的;按“资源标准”,所谓“主要利用”,即没有这些物质技术条件,发明就完成不了,这些物质技术条件对发明的完成起决定性作用[1]。“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发明人所在单位的设备、资金、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资料等。对于“职责标准”,该发明创造是在履行本单位的任务过程中完成的有如下三种情况:1、该发明创造是在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的过程中完成的;2、该发明创造是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3、该发明创造与原单位交付的任务或者其在原单位履行的本职工作相关,并且是在人事、劳动关系终止后或者与退休、调离原单位后1年以内完成的。二、目前
我国职务发明的利益分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