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化学领域部分1

专利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化学领域部分1
简答题
基本知识:
1、除了发明名称,一份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应当依次包括哪几个组成部分? 答:(1)技术领域,(2)背景技术,(3)发明内容,(4)附图说明(有附图的,应当有附图说明),(5)具体实施方式。
2、在撰写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时,应当写明哪几方面的内容?
答:(1)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2)为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3)相对于现有技术,发明的有益效果。
3、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包括哪两种基本类型?
答: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或者: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
4、按照形式划分,权利要求分为哪两种类型?
答: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5、通常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哪两个部分?
答: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6、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7、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8、什么样的权利要求是从属权利要求?
答: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9、从属权利要求一般包括哪两个部分?
答: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
10、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11、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12、组合物权利要求分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表达方式,请简述两者区别。
答: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封闭式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
13、一个组合物中各组分含量百分数之和应当等于100%,几个组分的含量范围应当同时符
合哪两个条件?
答:某一组分的上限值+其他组分的下限值≤100
某一组分的下限值+其他组分的上限值≥100
14、什么是化学产品的用途发明?
答:化学产品的用途发明是基于发现产品新的性能,并利用此性能而作出的发明。
稍有难度的知识
15、什么是必要技术特征?
答: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16、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一种丁苯共聚物及其制备方法”,这样写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
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其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能既包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
(正确的写法,应当是分成两个权利要求:
1、一种丁苯共聚物,。
2、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丁苯共聚物的制备方法,。)
17、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一般如何给出实施例? 答:通常应当给出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
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18、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和所属技术领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19、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可以随意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增加内容吗?为什么?
答:不可以。
根据专利法第33条规定,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20、申请日之后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为了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或证明其能够实施,可以再增加实施例或者补入实验数据吗?为什么?
答:不可以。
因为这些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1、一个具体化合物的公开能否破坏包括该具体化合物的通式的新颖性?对通式中其他化合物的新颖性有影响吗?
答:一个具体化合物的公开能破坏包括该具体化合物的通式的新颖性,但不影响该通式所包括的除该具体化合物以外的其他化合物的新颖性。
22、发现已知化学产品新的性能或用途,可否就该化学产品本身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为什么?
答:不可以。
因为发现化学产品新的性能或者用途并不意味着其结构或组成的改变,不能视为新的产品,所以不能就该化学产品本身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但是利用该化合物新的性能而作出的用途发明可以提出发明专利申请)
23、什么是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答: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深入掌握:
24、撰写关于组合物的发明时,是否必须将组分的含量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为什么? 答:不一定。
如果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只在于组分本身,其技术问题的解决仅取决于组分的选择,而组分的含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或者通过简单实验就能够确定的,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可以允许只限定组分。
但如果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既在组分上,又与含量有关,其技术问题的解决取决于该组分特定含量的确定,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同时限定组分和含量,否则该权利要求就不完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25、根据限定的类型分,组合物权利要求分为哪三种类型?并说明各自适用的情况。 答:非限定型、性能限定型、用途限定型。
当说明书中描述了组合物具有两种或者多种使用性能和应用领域时,可以使用非限定型权利要求;(例如:一种水凝胶组合物)
如果说明书中仅公开了组合物的一种性能或者用途时,应写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权利要求。(例如:一种磁性合金;一种丁烯脱氢催化剂)
26、一个范围的化合物(如C1-4)能破坏该范围内所有具体化合物的新颖性吗?为什么? 答:不能。
一个范围的化合物(如C1-4)只能破坏该范围内两端值具体化合物(C1和C4)的新颖性。但若端值具体化合物有几种异构体时,该范围的化合物不能破坏每个单独异构体的新颖性。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2:21: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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