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说明书的写法

专利说明书的写法
专利说明书是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最基本的文件,它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只能是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内容。因而说明书必须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否则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就难以确定,由此可能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后果。
说明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对发明创造的内容作出说明的文件。
《专利法》第26条规定,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交说明书,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的时候,说明书还应当有附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和顺序撰写: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
(3)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检察实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
(5)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且能够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
(6)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益;
(7)有附图的,应当有图面说明;
(8)具体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适当的状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一、专利申请时说明书如何撰写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扬语。
(二)说明书中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描述务必做到清楚、完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确实能够据以实现该发明创造。
(三)说明书的写作应符合注意事项中所列各项要求。
二、说明书撰写时需要注意什么
(一)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必需提交说明书,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
(二)说明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整齐清楚、黑,符合制版要求,字高在0.3厘米至0.4厘米之间,行距在0.3厘米至0.4厘米之间。说明书首页用此页,续页可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纸张纵向使用,只限使用正面,四周须留有空白:左侧和顶部各2.5厘米,右侧和底部各1.5厘米。
(三)邮寄申请文件不得折叠。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清楚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纳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互相适应,不得出现互相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2)表述准确。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
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模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完整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涵以下各项内容:
(1)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
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的附图说明等。
(2]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
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纳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3)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
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纳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关于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技术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技术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技术偏见所采纳的技术手段。应当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3、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体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关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
检察员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质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则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澄清。以下各种状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说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模糊不清的依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纳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关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需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例如,关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状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检察实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纳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具体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说明。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1:26: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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