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合同(集合15篇)

专利代理合同(集合15篇)
专利代理合同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秉承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专利申请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就初拟名称“ ”申请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委托乙方办理申请、审批程序中的有关事宜,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上述事宜。
  2、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如有失密或泄密行为,按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3、 付款方式: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乙方申请费用计 元。(含专利局收费及代理费,不含取证登记费及第一年年费)。
  4、 甲方应无保留的向专利代理人陈述该项专利申请案的实质情况,提供详实的技术交底书及有关的资料证明。
  5、 如甲方在审批期间发生发明人,申请人权利纠纷时,应按专利法及相关规定自行协商或经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因此而发生的专利审批时限的延误、终止,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6、 代理期间双方应密切配合,有问题应、自行协商解决;任何乙方中途变更或终止委托代理合作,违约方应承担全部的后果。
  7、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并在乙方收到申请专利必须的资料及上述费用之日起生效,到该项专利申请或中国专利局授权通知、或因甲方原因造成撤回或驳回为止。
  8、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委托方:__
  代表人:__
  受托方:__
  代表人:__
  日期: 年 月 日
专利代理合同2
  甲方:
  乙方:
  甲方对ZL11111111专利提出无效请求,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经多次友好协商,现就委托乙方律师作为甲方代理人处理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并签署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参与上述两案件的无效程序。
  二、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指派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应另行指派代理律师。
  四、甲方应真实地向代理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真实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本合同约定而未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五、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甲方。如甲方单方终止履行合同,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本合同约定而未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六、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追索未支付的费用及追讨损失。
  七、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为了节省不必要的程序,甲方授权乙方可以乙方代理律师的个人名义作为无效程序请求人对上述两专利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八、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本案实行风险代理,分为前期律师费和后期律师费。前期律师费: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办案费人民币五万元(¥50000.00),无论无效结果如何,该费用不予退还。后期律师费: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上述两专利均无效的裁定,甲方在收到裁定三天内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十万元(¥100000.00);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上述两专利其中任一专利无效的裁定,甲方在收到裁定三天内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五万(¥50000.00)元。
  九、在本合同生效后,代理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非诉讼方式终结或以和解、调解、撤诉等方式终结的,不影响本合同关于乙方收取费用的约定。
  十、律师为本案外出调查、调解、出庭的旅差费,为本案所需的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翻译费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十一、本合同代理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裁定为止。
  十二、甲方拖欠本合同约定支付的律师费、办案费,乙方有权按律师费、办案费的总额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由于乙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了甲方的损失,按照已收律师费的壹倍予以赔偿。
  十三、本合同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对于本合同之条款,甲方已认真详阅,不存异议,与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完全一致。
  十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执一份、乙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利代理合同3
  委托方(申请人):
  受委托方:
  1、委托方对提供与委托有关的全部技术内容,并对所提供内容负责;代理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2、委托方按双方约定向代理方支付代理费用,代理方应于委托方资料提交齐全之日起3周内完成申请初稿并交委托人审定。委托方收到初稿后,应在十天内修改、审定签字并传真发回,超出十天未审定或提出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同意,代理方即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
  附议:
  1、鉴于委托方需要加快获得专利的申请现协商如下:受委托方在委托方材料完善的条件下。
  2、鉴于在一周内加急处理,委托方必须尽量提供受委托方所需的材料和说明,如无法提供造成拖延由委托方承担。
  3、因代理方责任,使委托方提出的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丧失权利的,如可弥补,由代理方免费重新代理申请或补救;如不可弥补,由代理方退回已收取的全部代理费用。
  4、委托方指定联系人或地址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挂号形式通知代理方,并办理更改手续,未通知致使联系中断或接代理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代理方办理有关事宜的,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专利权属多人共有的,专利证书由指定联系人领取。
  5、代理期间,双方密切配合,有事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中途变更委托内容或中止委托代理,应承担产生的全部后果。
  6、本协议有效期自委托日起至专利申请撤回、驳回或批准授权日止。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0:20: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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